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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作者:
黄宏勇
律师 时间:
2014年02月06日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一、概念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是指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个人,明知他人是吸毒者,而向其提供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成瘾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
二、《刑法》条文
第三百五十五条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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