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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买卖合同纠纷
作者:李冬辉 律师  时间:2015年08月18日

昆 明 市 五 华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原告:XX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冬辉,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郑XX
原告XX有限公司诉被告郑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被告郑XX加盟原告XX有限公司并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2012年12月20日,被告向原告公司提出申请称其在晋宁县和安宁县找到两个铺面,租金和转让费共计35万元,由于年底资金紧张,特向公司申请两个店的首批货品及装饰材料35万元,并承诺2013年10月30日之前一次还清。原告基于之前的合作关系,依照被告申请分多次将价值376302元的货物发给被告,到了约定的还款日期,被告却并没有把款项如约支付给原告,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于2014年6月27日写了一份确认书,确认书写明,被告于2012年12月20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50000元,事后已经偿还40000元,尚欠310901.16元,由于被告本人资金周转困难无法履行还款义务,其本人同意上述欠款并承诺于2014年11月30日还清。事后原告多次与原告沟通要求偿还,但时至今日仍未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偿还原告货款本金310901.16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愿意与原告协商解决。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4条的规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郑XX于2015年7月19日前偿还原告货款本金310901.16元;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马XX
2015年6月18日
书记员:吴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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