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接触到一个案子,涉案金额为几个亿,被告在私下对借款金额均予以认可,而且还书写了借据,担保书,还款承诺书,录音证据等,对借款金额无异议,但是在法庭上却认为是赌资。反观原告的证据中,缺少银行流水凭证,也公证了借款的真实性,但是最高院却以不是真实的借款驳回了全部诉求。
针对本案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主要还是围绕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涉案的款项是不是真实的借款行为,有没有款项的真实流动。
民间借贷的成立认定是一个复杂且多维度的过程,涉及多个方面的考量。以下是对民间借贷如何认定借款是否成立的详细分析:
借贷双方的合意
借贷双方需有明确的借款合意,即双方就借款的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关键条款达成一致。
在未签署借条或其他书面借款凭证时,出借人需要通过证人证言或借贷双方沟通借款行为的录音、录像或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方式证明借贷双方达成了借款合意。
款项的实际交付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在贷款人实际提供借款时发生法律效力。
出借人在将借款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提供给借款人时,借贷法律关系就已经成立,但出借人同时需要向法院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在既没有签署借条,也没有银行转账凭证的情况下,出借人在起诉前必须先搜集相关证据再起诉,否则将陷入证据不足法院无法认定借贷关系成立的不利境地。
借条与欠条的区分
借条是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欠条则可能基于多种原因产生,如履行还款义务但尚未履行、其他债权债务转化而来、非法关系产生的债务等。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审查欠条形成的事实基础并作区分处理。
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的审查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或与原件一致的副本。
综上所述,民间借贷的成立认定是一个综合考量的过程,需要结合借贷双方的合意、款项的实际交付、借条与欠条的区分以及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的审查等多个方面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