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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国外承运人无单放货应当如何处理
作者:王建功 律师  时间:2015年06月25日
有客户向上海朋洋律师事务所王建功律师咨询如下案例:国内一客户反映,自己有一批货物出口到美国,正本提单在自己公司,但国外客户在没有提单和情况下已经通过船务公司(承运人)拿到了货物,请问我应当如何处理?
上海朋洋律师事务所王建功律师回复:这一情况称之为无单放行,目前世界上有一些国家实行无单放货政策,如:巴西、尼加拉瓜、危地马拉、洪都拉斯、萨尔瓦多、安哥拉、哥斯达黎加、多米尼加、委内瑞拉等国,都是可以无单放货的国家在这些国家,都是对进口货物实施单方面放货政策。都是由海关来决定是否放货给收货人。船东对正本提单的操控被取消。所以无单放货船公司在法律上无权控货,因目的国政府政策引发的无单放货行为,船公司免责。但依据通常操作,正本提单是进口商凭以提货的凭证。我国海商法规定必须凭正本提单提货,如果船东或者是货代,不凭正本提单放货给进口商,那么就可能要承担出口企业索赔的责任。但在国际贸易中也有例外情况,如果对方持有副本提单也可以放货,比如在美国、加拿大、英国等国家,对记名提单副本提货是允许的。所以,如果没有能够及时收回货款,即使出口企业掌握正本提单在手也是无济于事。所以律师提醒注意风险防范,贸易商收到全部货款之后再安排发货,货代收到全部运费之后再放单!建议: 一是出口企业可以在出口之前就要求客户支付所有货款。在确保安全收汇的前提下,在装船出口。二是出口企业可以同客户做信用证结算,对于同这些进口商做贸易来说,使用信用证结算来保证避免出口无单放货国家风险,这样,即使发生无单放货的情况,出口企业也是没有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