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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返还原物纠纷案代理词赏析
作者:刘欢 律师  时间:2017年06月02日
民事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江苏恩格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陈华的委托,并指派我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现依据本案的具体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首先,原告陈述并非事实,原被告是亲兄弟,被告多年以来在诉争房屋居住有事实依据,有多年以前的原被告父母参与的家庭原因,是当年家庭协商后被告作出让步的结果,并非原告所说的如此简单。本案原告的户籍在诉争房屋中,但其实际居住广州路的房屋,而被告户籍在广州路的房屋中,但实际居住在诉争房屋,原因是原被告父母有两套房屋,就是本案中原被告各自居住的两套,原被告早年都是随父母居住在广州路的房屋,故被告的户籍在该套房屋里,被告结婚后,前妻和女儿的户籍也迁入了该套房屋,所以至今三人的户籍及身份证地址都是广州路的房屋;而早年原告未结婚前,父母出于某些考虑让原告户籍迁入了诉争房屋,但原告实际上从未居住过。原告婚后生有一子,而被告则是女儿,原被告的父母基于传统观念对原告的儿子较为偏爱,欲将面积较大,并有产权的广州路房屋给原告一家居住,产权也过户给孙子,于是当年原被告父母和原告一同找被告协商,希望被告一家搬到无产权的诉争房屋居住,导致激烈的家庭矛盾,但最终被告为了家庭和睦选择了退让,不顾妻女反对同意了去诉争房屋居住,随后原被告父母将广州路的房屋过户给了原告的儿子,原被告也一直各自居住至今。被告当年的退让虽然平息了当时的家庭矛盾,但也对自己的家庭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
其次,因居住条件实在太差,一家人生活实在不便,被告与前妻王萍于2012年申购了经济适用房,但被告当时根本没有钱购买,首付款均是王萍借款,贷款也是王萍偿还,至今尚未还清,房屋相关费用都是王萍承担;且被告当年不顾妻女反对的退让,成为日后前妻与其争吵的主要原因,到2015年夫妻间的矛盾已无法调和,感情彻底破裂,同年5月被告与前妻签订协议对房屋权属做了约定,因购房被告完全未出资,被告放弃自己的份额产权归王萍所有。同年720日,双方协议离婚,被告前妻王萍考虑对女儿的亏欠,变更约定产权归女儿所有。被告离婚是夫妻感情破裂导致,远早于原被告就诉争房屋发生争议前,离婚协议对房产的处理也是被告与前妻王萍的真实意思,与诉争房屋无关。该套经适房是被告前妻与女儿居住,被告从未居住过,被告已离婚又无产权,还是前妻还贷,被告实际上根本不可能居住,除诉争房屋外再无其他住所。
最后,被告已实际居住在诉争房屋里近三十年,并非原告所说的暂时居住,房租、水电费、物业费等费用也都是被告支付。原告称其无房可住显然不属实,广州路的房屋原被告父母早已过户给原告儿子,该房屋面积有一百多平方米,居住条件远优于被告,原告已居住至今;而诉争房屋面积仅有19平方米,居住条件之差可想而知,即便如此也已是被告仅有的容身之处,如果让其迁出,被告才是真正的无房可住。
综上所述,本案矛盾起因实际上是原被告父母偏爱孙子,将广州路的产权大房给原告一家,而让被告一家去住诉争房屋,虽然被告最终退让,但对被告前妻王萍而言,原告的儿子与自己的女儿都是平等的, 原被告父母让原告一家居住广州路的房子,产权也给了原告儿子,却让自己一家去住面积仅19平方米,居住条件如此恶劣的诉争房屋,随时可能就无法居住,多年来对被告的怨恨和愤怒可想而知;作为妻子王萍可能会委屈自己接受现实,但作为母亲她无法原谅被告让女儿多年来生活在如此恶劣的居住环境中,双方的婚姻能维持那么多年已属不易,所以双方离婚时的约定,是被告作为丈夫,作为父亲在能力范围内唯一能做到的事,而且被告也应该这么做,以弥补一些多年来对妻女的愧疚,希望法庭充分理解与考虑。被告当年的退让造成自己家庭永远难以弥补的伤痛,让原告一家得以安然居住广州路的房屋,原告儿子也获得了房屋产权,原被告是亲兄弟,原告明知事实和被告目前的情况,却还要求被告迁出唯一的住所,父母就这两套房,自己儿子已得到广州路的房屋产权,原告却还要诉争房屋,完全置被告于不顾,不仅有违情理,更有违法律公平原则,被告现在别无他求,只是希望能继续在诉争房屋中居住生活,恳请法庭依法查明本案事实,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考虑!
                         江苏恩格律师事务所
                             代理人:刘欢
                                  2017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