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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中介隐瞒事实且未促成交易,是否还要支付中介费?
作者:刘欢 律师  时间:2016年07月25日
一、案由:居间合同纠纷
二、案情简介:被告通过原告某中介公司购买一套房屋,签订了三方居间合同,在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前被告发现该房屋的产权性质为住宅,但被告早已告知原告欲购买的是商业用房,故被告拒绝再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中介费,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中介费及承担诉讼费。  
三、案件分析:本案被告与刘欢律师面谈后,认可刘律师的法律分析及代理意见,故委托刘欢律师代理,刘律师全面分析本案后当庭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未促成答辩人与卖方最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答辩人无需支付居间费用。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即居间人只有在促成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方可依据居间合同的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其相应的居间费用。但是本案中,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后,最终未能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房屋产权并未过户至答辩人名下。因此,被答辩人没有促成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没有完全履行居间人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的义务,故答辩人无需再向被答辩人支付居间费用。且双方虽签订了居间合同,但被答辩人除了签订居间合同及提供房源买卖信息外没有提供其他任何实质性服务,如果按照居间合同全额支付居间费用,等同于未提供全部居间服务却按照提供了全部居间服务收费,显然对答辩人不公平。
二、被答辩人未向答辩人如实报告该房产相关事实,是未能交易成功的根本原因。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答辩人已告知被答辩人其欲购买的是商业用房,即通常所说的商铺,以供答辩人生产经营及投资使用,但答辩人在签订居间合同后,通过查看该房产权证才知道该房产规划用途为成套住宅,而非商用房产;故被答辩人未履行如实报告义务,隐瞒了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在订立居间合同时,该房产正出租营业中,被答辩人又未告知该房产为住宅,致使答辩人误以为该房产确为商业用房,产生了重大误解才与被答辩人签订居间合同。且住宅与商铺在市场价格上也存在重大差别,商铺价格明显高于住宅价格,被答辩人未如实报告这一事实严重损害了答辩人的利益,不得再请求支付居间费用,若给答辩人造成相应损失,还应给予赔偿。
四、案件结果:我方说理充分,条理清晰,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对本案的代理工作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