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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准驾不符情形下保险人的义务履行与权利行使
作者:谭永欢 律师  时间:2014年09月20日
【案情】
被告周某为浙BPB675机动车车主。2009916日,周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保险期间为2009917日至2010916日。保险合同中《交强险条款》第九条约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的,对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的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和垫付,对垫付的费用,保险人可向致害人追偿。201051日,被告史某在驾驶浙BPB675自卸火车与受害人韦某相撞,造成韦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认定,史某持准驾不符的“C3”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自卸火车时疏忽大意,过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后受害人家属起诉,2010720日,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死亡赔偿金110000元,保险公司在支付给受害人家属赔偿金后,依法向致害人行驶追偿权利,并得到法院支持。
 
【谭永欢律师评析】
本案中驾驶员准驾不符致发生交通事故,即属于无证驾驶(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之一,实践操作中,无证驾驶致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较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一般来讲都理解为“无证驾驶”。综观交管法规,无证驾驶包括以下情形:(1)机动车驾驶人在未经过专门的驾驶员培训学校的驾驶技能训练与考试,进而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的,为无证驾驶;(2)驾驶人驾驶的机动车车型超出驾驶证核定的准驾车型的范围的,作无证驾驶处理(比如只持有C照的人开B照的车,或只持B照的人开A照的车等等);(3)驾驶人未随身携带与所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应视为无证驾驶;(4)使用伪造、变造驾驶证或其他非法途径获取的驾驶证,或驾驶证已过期失效,或被暂扣、吊销或撤消的,均视为无证驾驶;(5)驾驶人的年龄或健康状况不符合驾驶条件的(多指实际年龄超出所驾车型的最大年龄限制,如年龄不足按照非法获取机动车驾驶证处理,归类到(4)的情况)(6)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驾驶民用机动车的(有特殊许可证明的除外)(7)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在中国驾驶的。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前,在各地司法实践中,对于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请求保险公司赔偿抢救费用以外费用诉讼请求的裁断截然相反,即以下两种情形:一、支持保险公司的抗辩,判决致害人赔偿抢救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二、支持受害人请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抢救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
对于上述第一种裁断,其理由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第(一)项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的,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无证驾车造成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垫付抢救费,而不包括其他费用,并且在垫付后还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该规定实质上是保险公司免除承担保险责任的规定。但司法实践中较第二种裁断居多,多选择让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然后由保险人向致害人进行追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除受害人故意造成事故的保险人不予赔偿的外,都应当赔偿,第二十二条规定医疗费负责垫付并追偿,对财产损失不予赔偿,未规定对人身损失是否垫付及追偿,但交强险的立法本意就是最大限度的保护第三者的利益,人身又是高于财产和药费之上的利益,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对于医疗费以外的属人身伤亡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也应该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之后再向致害人追偿。
201212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正式施行。《解释》第十八条明确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造成交通事故的,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这也为司法实践中判决保险人在抢救费用以外并赔偿其他费用找到了准确的法律依据,因为交强险责任限额理所当然的包括了人身死亡伤残赔偿费用。
本起事故中,保险公司被判决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受害人的损失后向致害人追偿,就其可追偿范围的界定中法院的裁断理由在实践中较具代表性,其强调的是一个“同种情形同样对待”原理,虽然《交强险条例》和保险条款均没有直接规定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无证驾驶情形下对外支付死亡赔偿金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但是不论从整体上分析该条例和条款,还是从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上考虑,致害人理应承担终局性的赔偿责任。对于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驾驶人和有过错的被保险人共同承担法定赔偿责任,这种责任如通过保险理赔得到保险救济,一方面势必会放纵无证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发生,给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及财产安全带来巨大危害;另一方面势必将自己的法定责任推卸给保险人,把自己的违法成本转嫁由保险人承担,鉴于保险人的资金来源于广大投保人的投保,这样就会转嫁由广大投保人负担,进而间接损害其他投保人的利益,使违法行为间接获益,由此将会引导错误的价值取向,有违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德,更有违设立保险制度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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