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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信用卡诈骗犯罪的认定
作者:董补民 律师  时间:2015年07月12日
信用卡诈骗犯罪的认定
近年来由于信用卡作为一种非现金交易的支付工具,具有可以先刷卡消费后还款的便利和实惠,随时随地,无忧用卡,确立了其作为新兴支付工具的主导地位。随着信用卡行业的高速发展,以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的诈骗犯罪,发案率呈上升趋势。
 
一、信用卡及信用卡诈骗罪的概念
 
信用卡是指银行、金融机构向信用良好的单位和个人签发的、可以在指定的商店和场所进行直接消费,并可在发卡银行及联营机构的营业网点存取款、办理转帐结算的一种信用凭证和支付工具。
 
信用卡诈骗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信用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对象。因此,信用卡诈骗罪,简而言之就是利用信用卡体现的信用所实施的诈骗犯罪活动。
 
二、信用卡诈骗的法定行为方式的认定
 
根据信用卡诈骗行为的特点将其分为三种类型,即使用型信用卡诈骗、冒用型信用卡诈骗、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
 
1、使用型信用卡诈骗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所谓伪造的信用卡,是指模仿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制造出来的信用卡。所谓使用,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包括用伪造的信用卡购买商品、支取现金,以及用伪造的信用卡接受各种服务等。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继续使用的过期的信用卡、无效的信用卡、被依法宣布作废的信用卡和持卡人在信用卡的有效期内中途停止使用,并将其交回发卡银行的信用卡,以及因挂失而失效的信用卡。此外,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还包括使用涂改卡。所谓涂改卡是指被涂改过卡号的无效信用卡。这些信用卡本身因挂失或取消而被列入止付名单,但卡上某一个号码被压平后再压上另一个新号码用于逃避黑名单的检索。因此,涂改卡也是伪卡的一个种类。
 
2、冒用型信用卡诈骗
 
冒用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根据法律有关信用卡的规定,信用卡均限于合法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这也是各国普遍遵循的一项原则。但是,如果信用卡与身份证合放在一起而同时丢失,则可能给拾得者或窃得者创造冒用的机会。这些拾得者或窃得者在取得他人的信用卡后,可能会利用持卡人发觉遗失之前,或者利用止付管理的时间差,采取冒充卡主身份,模仿卡主签名的手段,到信用卡特约商户或银行购物取款或享受服务,这些都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几种常见情形。
 
3、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
 
透支是指在银行设立账户的客户在账户上已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允许客户以超过其账上资金的额度支用款项的行为。透支实质上是银行借钱给客户。所谓恶意透支,根据《刑法》关于信用卡诈骗罪规定,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在主观上的差异。两者在客观上都是造成了透支,但善意透支的行为人主观上有先用后还的意图,届时归还透支款和利息,而恶意透支的行为人透支是为了将透支款占为己有,根本不想偿还或者也没有能力偿还,在行为上采取潜逃的方式躲避债务。
 
三、信用卡诈骗罪其他行为方式的认定
 
1、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包括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自己使用和交给同伙或朋友使用。
 
盗窃信用卡后因无密码而使用的行为。笔者认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因为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管信用卡有没有挂失、发卡机构有没有止付,行业人都要使用欺骗的方法以得财物的目的。由此看来,行为人盗窃信用卡的行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并不起决定作用,起决定作用的是后来的使用行为,它是整个行为的核心,关系到犯罪的成立。
 
盗窃信用卡并获知密码而取现的行为。行为人盗得信用卡及其密码,可以随时取现,实际上就等于控制了信用卡内的资金,合法持卡人的财产也就面临着被严重侵害的危险。所以应以盗窃罪论处,即实施盗窃信用卡的行为即为盗窃犯罪行为的产行行为的开始,以后的使用的行为就是将信用卡内的财产权利转化为具体资金的行为。按盗窃罪论处,可以及时、有效打击这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2、拾得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认定。所谓拾得信用卡并使用是指行为人捡拾了他人遗忘或丢失的真实、合法、有效的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信用卡不等于财物,拾得信用卡和密码也不等于就获得了信用卡上的资金或财物。信用卡只是一种记载资金或财物的载体,其自身并没有财产价值,要将信用卡转化为资金或财物就要有兑现的过程,履行特殊的手续。行为人在特定的场所拾得他人的信用卡和密码,如拾得他人遗留在ATM机上的信用卡,无须履行其他手续即可以取款,则构成侵占罪。我国发卡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都明确规定,信用卡只限于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行为人在非特定场所拾得信用卡并使用时,未经持卡人同意或授权,冒用他人身份使用信用卡进行取款、支付、消费等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律特征,应以本罪论处。
 
3、利用网络进行信用卡诈骗行为的认定
 
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日益成熟,网络经济迅速发展起来,信用卡支付手段也有了无卡支付方式。随之而来也被犯罪分子利用形成网络信用卡诈骗罪,即通过计算机系统,利用可网上支付信用卡的功能与特性,出于诈骗意图为自己或为第三人获取经济利益,故意实施诈骗从而导致他人财产损失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是金融诈骗罪的重要内容之一,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伴随着金融业的快速发展,信用卡的功能也越来越多,信用卡诈骗的手段也变得形式多样并呈现出智能化犯罪的特点。因此,对信用卡诈骗罪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