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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诉讼欺诈行为
作者:董补民 律师  时间:2015年08月26日
析诉讼欺诈行为 
诉讼欺诈行为表现为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诱导或者已经诱导人民法院误判,依靠法院的强制力达到其非法目的的行为;其根源于人们对利益追逐的偏好。这一行为既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还破坏司法机关正常司法活动,损害司法权威。因此,该行为引起了理论界及实务界的高度关注。 
诉讼欺诈行为表现为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诱导或者已经诱导人民法院误判,依靠法院的强制力达到其非法目的的行为;其根源于人们对利益追逐的偏好。这一行为既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还破坏司法机关正常司法活动,损害司法权威。因此,该行为引起了理论界及实务界的高度关注。
 
一、诉讼欺诈行为的概述
 
1、行为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是因为某个并不存在的事情或隐瞒了某些真相。行为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证据来源包括 (1)本人伪造相关证据,使用多种方式伪造债权债务关系存在或已消灭的证明; (2)行为人利用被害人的隐私或者某些利害关系,迫使其证明本不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 (3)行为人利用被害人的某个错误或一个失误,用履行过的权利凭证来证明其所主张的权利义务存在。
 
2、行为人依靠法院的强制力达到非法目的,最常见的是非法获利的目的 非法获利的表现形式可以表现为积极财产的增加,如金钱财物的给付,也可以是消极财产的减少,如债务的消灭。
 
3、行为人企图或者已经诱导人民法院做出误判,借助法院强制力实现其目的。行为人可能已经诱导人民法院做出了有利于自己的判决并借助法院的强制执行力获得了受害人的财产,也可能没有得逞,这并不影响诉讼欺诈侵财行为的认定。
 
二、诉讼欺诈行为产生的原因
 
(一)行为人自身的原因。从法经济学角度看,在法律运行的各个环节中,人们会自觉不自觉地进行成本收益的核算,这是人性中具有趋利性的偏好。人们对法律的遵守、规避或抵制,根本而言,取决于他们对法律所隐藏的利益评价,也取决于其自身利益与法定利益之间的差距。守法的人相信因此带来的收益会大于成本;规避法律的人认为守法成本高但不能公然违背,故主动寻找法律的变通途径,以尽量避免自身利益受到损失。行为人为诉讼欺诈行为,其根本原因在于其对利益的追逐及其在进行诉讼欺诈行为时的成本收益计算。换言之,行为人认为进行诉讼欺诈行为所获得的利益远远大于其不为所获得的利益,进行诉讼欺诈行为的收益远远大于成本,其何乐而不为?
 
(二)信息不对称。所谓信息不对称,是指行为参与者对特定信息的拥有不相等,某些参与者拥有的信息比另一些参与者拥有的信息更多,而且这种信息分布状态为已知事实。在原、被告恶意串通,制造诉讼,欺骗法院以达其非法目的的情况下,原告与被告为一方参与人,法院为另一方参与人,信息掌握在原、被告手中,法院在信息掌握上处于弱势。法院基于弱势信息作出判断并因此作出裁判,会受到信息优势方(原、被告)的左右,裁判亦会有利于原、被告。在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伪造证据、虚构事实以获得非法利益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是信息掌握优势方,另一方当事人及法院是信息掌握弱势方。法院在此情况下作出的裁判必然有利于信息优势方。
 
(三)社会缺少诚信。人无信不立,业无信难兴,政无信必颓。社会诚信包括个人诚信、企业诚信以及政府诚信三个层面在内的体系。我国正处于各种思潮涌动的转型时期,传统的价值观、人生观及道德观受到不同思潮的冲击,这就导致诚信缺失的现象在社会各领域广泛的存在。正是社会诚信的缺失,表现在司法层面就是诉讼欺诈行为的涌现。
 
(四)监管不力。实施诉讼欺诈行为的后果如何,是否应受到惩罚及应受到何种惩罚,我国立法并无明确规定,也无出台统一的监管机制。司法实践中,各地对案件的处理不同。近年来,有些诉讼欺诈行为被判处刑罚,有些诉讼欺诈行为被认定无罪,正是缺乏统一监管机制的结果。这使行为人存在侥幸心理,基于自身利益,铤而走险,实施诉讼欺诈行为。
 
三、防止诉讼欺诈行为之对策
 
(一)增强法律防范意识,强化自身证据的收集及保管意识。特别是在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时,特别是大额的经济往来中,公民应当保持着高度的警惕,特别注意证据的保存及回收。不能让犯罪人抓住自己的疏忽有机可乘,尽可能从根本上杜绝诉讼欺诈的可能性,从源头上解决隐患。
 
(二)适当强化法院的主动调查权。我国的民事审判制度改革应当由职权主义转向当事人主义或辩论主义,但却又走向另一个极端,即实行完全的当事人主义,法院只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裁判案件,一般只对证据的形成要件进行审查,对证据的实质审查由对方提供证据予以反驳,对方无证据可以反驳的,法院将会采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这就为诉讼欺诈提供了可能。为弥补目前民事诉讼中采用的当事人主义模式的漏洞,在存在诉讼欺诈可能时,应当适当强化职权主义,赋予法官更多依职权调查的权力。
 
(三)完善法律,为遏制诉讼欺诈行为提供法律支持。首先,鉴于现行刑法对诉讼欺诈行为的规制未作出明确规定,应修订刑法,增加设定诉讼欺诈罪。其次,建立健全对诉讼欺诈受害人的经济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对于涉嫌诉讼欺诈胜诉的案件法院除撤销原判启动再审外,应允许受害人以诉讼欺诈行为为由,提起侵权损害赔偿诉讼,向虚假陈述当事人索赔。因为诉讼欺诈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不仅包括财产损害,还包括人身精神损害,因此除经济赔偿外 还应引入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