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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商业秘密合同的范围及法律适用
作者:张学增 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04日

商业秘密合同是指当事人就商业秘密整体权利的转让或者有关权利的许可使用所订立的合同。
商业秘密合同主要包括下列合同:
一、技术秘密让与合同
        技术秘密让与合同是指当事人就技术秘密整体权利的让与所订立的合同。
二、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 
        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是指当事人就技术秘密的许可使用所订立的合同。
三、经营秘密让与合同 
        经营秘密让与合同是指当事人就经营秘密整体权利的让与所订立的合同。
四、经营秘密许可使用合同 
        经营秘密许可使用合同是指当事人就经营秘密的许可使用所订立的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商业秘密合同纠纷案件一般应由各地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高级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技术秘密第一审民事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1条的规定,有关专利权合同纠纷一审案件,在北京、上海、广州辖区,全部由相应的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受理。第7条规定,当事人对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专利权合同纠纷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和依法申请上一级法院复议的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理。 
        司法实践中,将商业秘密分为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两大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技术秘密让与合同和经营秘密让与合同均涉及商业秘密整体权利的让与(俗称买断或者卖断),即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发生转移。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和经营秘密许可使用合同中,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并不发生转移,是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所有人之间就商业秘密许可使用内容所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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