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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毒品再犯与累犯的区别
作者:张学增 律师  时间:2020年03月27日

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法律界有观点认为,该条是关于毒品累犯的规定,与刑法第66条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累犯同为一般累犯的特殊形态,即为特殊累犯的一种,被判过刑应理解为等同于累犯的条件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对于犯罪分子在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犯罪的,因刑罚尚未执行完毕,应依照刑法第71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刑法第356条是关于毒品犯罪再犯的规定,毒品犯罪再犯不是一般累犯的特殊形式,其内涵与外延均与累犯有所不同,被判过刑应理解为包括刑罚已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及尚未开始执行、已开始执行但尚未执行完毕等判刑后的所有阶段。对于犯罪分子在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毒品犯罪的,不仅应适用毒品再犯的规定从重处罚,还应依照刑法71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刑事辩护律师应认真研究法律条文之间的联系,这是做好刑事辩护工作的基础。
        一、刑法将一般累犯和危害国家安全罪累犯的构成条件和惩罚原则放在刑法总则部分予以规定,而将毒品再犯的构成条件和惩罚原则放在刑法分则有关毒品犯罪的章节部分加以规定。这种在刑法不同体系内予以规定的作法,体现了一般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累犯与毒品再犯具有不同的地位,表明立法上并未将毒品再犯视为类似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累犯的一种特殊累犯。否则就很难解释,对于同样根据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角度划分的特殊累犯,在立法上为何不同等地置于刑法总则部分加以规定。 
        二、刑法对于一般累犯和危害国家安全罪累犯都规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作为构成条件,对于一般累犯还规定了前后两个罪必须发生在5年内,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特殊累犯则不再要求两罪之间的时间间隔。但对于毒品再犯的构成条件则是被判过刑。很明显,这两种表述的内涵和外延是不同的,被判过刑包含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这一与一般累犯相同的情形,还包含刑罚宣判后尚未执行、已经开始执行但尚未执行完毕以及执行完毕或赦免5年以后等不同于一般累犯构成条件的情形。被判过刑这样的表述本身就表明了立法者严格区分总则规定的一般累犯、特殊累犯与分则规定的毒品再犯的本意。 
        三、将毒品再犯的构成条件规定为被判过刑,既不要求前罪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也不要求后罪与前罪之间有固定的时间间隔,使得毒品再犯的限制条件比总则规定的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都要少,反映出立法者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意图和决心。刑法对毒品犯罪的处罚不可谓不大,但因毒品犯罪短时间内即可牟取暴利的特点,诱惑力大,再犯率较高,因此,应当对毒品再犯加大打击力度,遏制犯罪分子再次铤而走险的犯意。所有,将刑法第356条理解为毒品再犯而不是毒品累犯,更符合立法者的原意和立法者的意图。 
        基于上述理由,2008年《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中明确规定,根据刑法356条规定,只要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不论是在刑罚执行完毕后,还是在缓刑、假释或者监外执行执行期间,又犯刑法分则第6章第7节规定的犯罪的,都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假释或者监外执行执行期间,又犯刑法分则第6章第7节规定的犯罪的,应当在对其所犯新的毒品犯罪适用刑法第356条从重处罚的规定确定刑罚后,在依法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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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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