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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张贴“欠费”用户个人信息燃气公司赔偿精神损失费3500元
作者:孙威主任 律师  时间:2015年12月07日
张贴“欠费”用户个人信息燃气公司赔偿精神损失费3500元-----孙威主任专业点评更新时间:张贴“欠费”用户个人信息 燃气公司赔偿精神损失费3500元中国消费者报  2014-05-28 22:34:03    谢正军/图
    ■本报记者 刘传江
    煤气公司擅自张贴“欠费”用户姓名、居住地及门牌号等个人信息,消费者认为燃气公司的做法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应予赔偿,经消协调解,燃气公司赔偿精神损失费3500元。这是黑龙江省大庆市消费者协会依据新《消法》调解的第一起个人信息泄露投诉。
    个人信息被“示众”
    家住黑龙江省大庆市绿色家园小区的于女士告诉本报记者,今年1月29日是农历腊月二十九,她家的燃气突然停了,打电话到燃气公司咨询,对方工作人员说她家欠费1775元。“我当时就懵了,怎么可能欠这么多钱?”于女士赶紧检查自己家的燃气表,发现燃气表显示还有费用,并未欠费。第二天,于女士来到大庆市燃气公司东风分公司,询问为什么自己家表中显示还有费用,却被告知欠费。东风分公司工作人员说:“你家燃气表坏了,我这里显示的是欠费,你必须交足欠费,否则我们就不卖气给你。”
    “既然表坏了,你们又是怎么算出将近2000元的欠费?”于女士对表“坏”了还能算出“天价”欠费表示质疑,但东风分公司仍坚持必须先交足欠费才能卖气。
    “大年三十,燃气公司不仅把气停了,而且还不卖气,这年可怎么过啊。”于女士急得直哭,多次恳求燃气公司,对方才卖给她一点过年用的气。随后,东风分公司工作人员告诉于女士:“过了春节再解决你的欠费问题。”
    于女士一等就是一个多月,一直未接到燃气公司的通知。今年4月中旬的一天,于女士的一位朋友找到她问:“你家燃气欠费怎么不交啊?你都已经上了燃气公司的‘黑名单’了。”朋友告诉她,因欠费不交,东风分公司已经把她的个人详细信息贴出来了。一头雾水的于女士很疑惑:燃气公司说过完年再找我解决问题,怎么能擅自公布我的个人信息呢?
    于女士急忙赶到东风分公司,刚进一楼收费大厅,就看到排队购气的用户正在指指点点地说着什么,走近柜台一看,交费大厅的3号、4号、5号窗口工作人员使用的电脑右上方,都贴着一张纸,上面写着于女士的姓名及所住小区、楼号、单元及门牌号等各种信息,并写明“不卖气”的字样。由于电脑侧对着窗口,来此交费的用户都能看到。
    所谓“欠费”尚存争议,燃气公司怎能把消费者个人信息示众,于女士感到很震惊。她说:“我自己是一个人生活,燃气公司把我欠费和家庭详细住址信息公开,不仅给我造成很大精神压力,损害我的名誉,也让我感到很不安全。”
    涉嫌侵犯隐私权
    黑龙江承启律师事务所主任孙威律师认为,国家对公共垄断行业的经营行为及其服务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燃气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获取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并不能成为燃气公司的企业资源和对违约消费者进行惩治的手段。在法治环境下,企业不但不得利用该优势作出违法侵权行为,更应当恪尽对消费者个人隐私、名誉的保护义务,不擅自使用和利用其手中的个人信息侵害消费者,否则,燃气公司应在民事法律范围内给予消费者包括精神损害在内的赔偿。
    孙威指出,燃气公司虽然从事的是与公共利益相关的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业,但公司本身是企业,没有任何行政执法权,没有权利对欠费用户进行处罚。当燃气公司第一次收取于女士预存的燃气费时,双方即形成了合同关系,燃气公司在取得于女士存入费用的所有权同时,产生了将相应燃气提供给于女士使用和为于女士提供有效使用服务的义务。在于女士是否已经欠费还没有弄清的情况下,停止出售燃气并将于女士姓名及所住小区、楼号、单元及门牌号等各种信息公之于众的作法,属违约行为。“事实上,燃气管道的维护,计费系统的完善均是燃气公司完成自身销售、提供优质服务的不可分割的部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的同时也购买了服务,出售者有义务为购买者提供商品及售前、售后的全套服务。燃气表修复以及检测的责任在燃气公司,在没有准确查实消费者欠费的情况下,对消费者采取的任何强制措施都是违法的。”孙威说。
    孙威认为,当前社会信息传播迅速、网络发达,不法分子利用个人信息进行犯罪的案件逐渐增多,全社会均有责任提高防控意识,减少犯罪的发生。燃气公司无论基于何种原因,都不应该将于女士的个人信息进行公示。燃气公司的做法侵犯了于女士的隐私权及名誉权,应给予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消费者获赔3500元
    4月29日,于女士向大庆市消协投诉,要求燃气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精神损失。
    大庆市消协接到投诉后,立即派工作人员到于女士家查看,看到挂在厨房的燃气表显示的不是提醒欠费的红字,而是尚有余额费用的状态。工作人员随后又来到东风分公司营业大厅现场调查,发现交费大厅的3号、4号、5号窗口收费人员使用的电脑右上方,都贴着写有于女士姓名及所住小区、楼号、单元及门牌号等各种信息和“不卖气”字样的纸条,站在窗口外清晰可见。东风分公司经理辩解说:“因为于女士欠费不交,我们不能卖气给她,这张提示条是写给我们收费员的,并不是有意张贴给其他人看,所以不存在侵权。”但来此交费的用户对燃气公司的做法感到很不理解,议论纷纷:“欠费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追缴,怎么能把个人信息贴出来‘示众’呢?这不是侵犯人家隐私权吗?”
    大庆市消协投诉部部长张建宇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燃气公司的做法违反新《消法》第14条“消费者尊严权、个人信息保护权”和第29条“不得泄露个人信息”的规定,属于侵权行为,应该给消费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对于“欠费”问题,煤气公司尚无确凿证据,即便消费者确实欠费,燃气公司应依法追缴,不得采用泄露个人隐私等非法手段。
    经大庆市消协调解,东风分公司赔偿于女士精神损失费3500元,不再收取“欠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