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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绥化联通被质疑玩“文字游戏”
作者:孙威主任 律师  时间:2015年12月07日
中国质量新闻网 2015-12-04 10:59
◆【被投诉对象】中国联通公司绥化分公司
◆【投诉主题】宣称“买3G国内流量送9G省内流量”,实际上国内流量先用完后,省内流量全作废
◆【投诉人】消费者方小姐
■本报记者 刘传江
中国联通公司绥化分公司(简称绥化联通)宣称“买3G国内流量送9G省内流量,有效期半年”。可当用户使用后才知道,要先使用赠送的9G省内流量,否则3G国内流量用完后,剩余的省内流量也全部作废了。用户质疑绥化联通玩“文字游戏”:赠送的流量有效期内凭什么作废?
赠送的流量“被作废”
黑龙江省绥化市消费者方小姐告诉记者,由于经常在省外跑业务,为了方便上网,决定买张上网流量卡。今年7月底,她得知绥化联通推出一种上网卡很实惠,300元上网卡包含3G国内流量,同时赠送省内流量9G,以及国内短信50条,有效期180天。
方小姐觉得很划算,便购买了一张,购卡后不久她就出差到外省工作两个多月,一直使用该上网卡上网。
今年11月初,方小姐回到绥化市,再用该上网卡上网时却发现上不去了,打电话向绥化联通询问,对方的解释让她惊诧不已:3G主套餐上网流量已经用完,赠送的9G省内流量也作废了。“哪有这个道理?9G省内流量是赠送给我的,在有效期内凭什么作废?”可无论方小姐怎么投诉、申辩,绥化联通就是一句话:没办法,该套餐就是这么定的。无奈,方小姐投诉到本报。
记者随后致电中国联通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客服,就此事进行采访。11月9日,绥化联通在给记者的回复中称:方小姐购买的是12G上网卡套餐,其中包括3G主套餐,赠送的9G省内流量为附加套餐。目前该卡主套餐3G国内流量已经在省外用尽了,上网卡已进入“控制期”,无法使用附加套餐。
客服人员强调说,办卡时客户经理已口头告知用户如何使用,即先使用9G省内流量套餐后,再使用3G国内流量套餐,如果3G国内流量先使用完,那么附加的9G省内流量也不能使用了。
记者追问:怎么证明事先已告知用户?这么重要的附加条件为何仅是口头告知?绥化联通推出该业务没有纸质的宣传材料或合同吗?这位客服人员称:“用户又有什么证据证明我们当时没告诉她呢?至于是否有纸质的材料我不确定,如果用户表示异议,可提出申请调取工单查看。”
针对绥化联通的说法,方小姐表示无法接受:“我购买这种上网卡时,没有人告诉我有主套餐、附加套餐之分,更没有人告诉我必须先用省内流量再用国内流量,当时销售人员只是告诉我180天有效期内把12G流量用完就行。如今又说使用省内套餐是有条件的,早知道是这样我就不买了,绥化联通也太不讲理了。”
文字说明“绕蒙”用户
此后,绥化联通客服人员再次致电记者称,他们调出了方女士的业务工单,工单中规定:3G主套餐如果在有效期内提前用完,赠送的附加套餐也同时作废。用户如有异议,可到营业厅查看工单。
事实到底是怎样的?记者在方小姐提供的业务工单上看到这样的描述:“半年卡300元包3G国内流量赠送国内短信50条,有效期为180天。如在该期间内套餐流量用完,则有效期提前结束,有效期结束后本产品未用完的流量和赠送的短信条数同时作废。”这里并没有提到赠送9G省内流量,在“优惠信息”栏第二项中,记者终于看到了9G的字样,是这样描述的:“上网卡包半年省内流量附加包,新用户自用户激活之日起,在180天内可以使用9G省内流量。”这里并没有提出任何附加条件,也没有注明主套餐和附加套餐有什么关联和区别。
方小姐认为,这样的“文字游戏”普通消费者根本看不懂。在3G主套餐中只字不提附加套餐随主套餐流量用完而失效,而在附加套餐中只讲180天有效,却不讲其受主套餐限制。“对用户来讲,我们的理解就是,3G流量在省外使用直至用完为止,而9G省内流量省内使用,180天内用完就行,二者互不相干。绥化联通是在玩‘文字游戏’,存心‘绕蒙’用户。商家不能想怎么解释就怎么解释,这是典型的欺诈行为。”方小姐气愤地对记者说。
侵犯知情权涉嫌欺诈
黑龙江承启律师事务所主任孙威律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绥化联通应当对所提供的上网卡的使用方法进行详细说明,让消费者在对所购服务完全知情的情况下决定是否购买该项服务。
孙威指出,消费者投诉时,联通公司以曾做过口头说明为借口表明其已尽到告知义务,这违反了《消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即“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本案中,绥化联通对上网卡格式条款必须尽到提醒义务,并有义务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以避免消费者因对格式条款存在误解而造成损失。绥化联通推卸告知义务,事后又将举证责任推脱给消费者,是其工作人员不懂法、不守法的违法行为。”孙威说。
孙威认为,预付款消费卡这种消费模式有利于企业回笼资金和锁定客户,同时也能通过购卡优惠等方式让消费者获得实惠,是当前流行的一种商业模式。但是这一模式在带来各种便利的同时,也伴随着大量的“霸王条款”。商家在销售产品时以模糊语言误导消费者、事后肆意解释排除己方义务是对消费者的欺诈。交易行为的公平、公正被大型商家、垄断企业任意践踏,消费者可以向行政执法机关投诉要求制止并查处该类违法行为,维护交易安全,保障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