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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广州贩卖毒品罪律师
作者:王金和 律师  时间:2014年10月05日
                                                         毒品犯罪案件量刑标准
为了进一步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活动、准确量刑,结合我省毒品犯罪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以及我院《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200214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规定,现对办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冰毒)和“摇头丸”等毒品犯罪案件有关数量量刑标准提出如下参考意见:
 
 
一、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冰毒)
鉴于我省对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犯罪,判处死刑的毒品数量标准掌握在150克以上,根据这一标准,对于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此类毒品犯罪案件,可以参考以下标准量刑:
 
1、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0以上不满150,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2、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以上不满100,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20以上不满50,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以上不满20,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的,按照刑法及《解释》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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