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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广州职务侵占罪贪污盗窃罪代理律师
作者:王金和 律师  时间:2015年01月08日
(一)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
这两种犯罪虽然同属侵犯财物所有权的犯罪,主观方面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在客观方面前者表现为利用职务上方的便利,将本单位的数额较大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手 机:188-0205-2186  而后者则表现为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扒窃的行为。前者行为主体特指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而后者行为主体则为一般主体。故这两者区别的关键在于,前者要求行为人必须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而后者则一般表现为以秘密的方法窃取。比如广东省广州市“阿某职务侵占案”[],被告人阿明(化名)原为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保安员,利用职务便利,在运送氰化亚金钾至该公司化验室的过程中,以“以假换真”的方式盗得1瓶氰化亚金钾,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4102元。人民法院法院认为,被告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公司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个月。
(二)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
虽然这两种罪都具备把不属于自己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主观方面都表现为故意,也都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但前者的行为主体特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而后者则特指为国家工作人员。前者侵害的客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权;而后者侵害的客体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权。前者表现为利用职务上方的便利,将本单位的数额较大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而后者则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故行为主体的不同与侵害的财产属性不同成为这两种犯罪区别的关键。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三、处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侵占数额5千元至2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侵占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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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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