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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广州天河区刑事律师天河刑事辩护律师
作者:王金和 律师  时间:2016年08月20日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资深律师团队,王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积累了丰富的与司法行政机关、媒体等单位交流的办案经验;王律师在办案中善于捕捉案件的关键环节和证据,一招制胜,提出的独特、宝贵、前瞻的法律意见均被采纳;王律师精辟的法律分析,清晰的办案思路和认真的办案态度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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