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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何谓劳动仲裁?
作者:黄梓瀚 律师  时间:2014年12月28日
    劳动争议的仲裁是必经程序,劳动争议可以不经过调解,但必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服,才可以到法院起诉,法院不受理当事人直接提起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由专家、律师担任专职或者兼职的仲裁员。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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