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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从案例看刑法保护力度
作者:黄梓瀚 律师  时间:2014年12月28日
     上面案例中,举报人重机所在西安,犯罪嫌疑人裴某、附带
民事案件的被告人中冶公司在武汉。如果提起民事诉讼,重机所面临着到异地打官司,同时自己要搜集证据的两个困难。可以说难度不是一般的大。
    重机所作为举报人,依据裴某盗窃图纸的行为地在西安,故向西安市公安局举报商业秘密犯罪。西安市公安局逮捕裴某,取得了口供;根据重机所提供的线索,固定了大量犯罪、侵权证据。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向西安中院提起刑事诉讼,案件顺利地结案。
    刑法保护商业秘密的优越性,还因刑事附带民事制度而进一步放大。《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上面案件中刑事案件中的举报人重机所,作为被害人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作为原告人,起诉裴某、中冶公司因为侵犯商业秘密,对其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也就是说,同一法庭既审理刑事案件,又审理附带的民事赔偿,这样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查清事实,保护被害人民事权益。上面案例中的法庭决定民事赔偿时,依据了刑事案件证据,包括被告人的两份设计安装合同,从而合理推算出1782万元的赔偿金额,
    重机所就这样推动国家公权力,打击犯罪和侵权行为,保护了合法权益。刑事手段保护商业秘密的力度,可见一斑。公安机关反映:近年来商业秘密案件数量逐渐增多,危害越来越大、影响愈广。案件大多由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等涉密关键人员跳槽引起。刑事诉讼的优点在于可以深入发现证据,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而且国家机器一旦启动,就不容易停歇下来,使刑事诉讼成为很多人的首选。
    不过对知识产权案件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现在还存在争论。某些地方的法院认为《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物质损失”,只能是有形物的损失,知识产权犯罪侵害的是无形的知识产权,其损失不是物质损失。侵害知识产权犯罪,包括商业秘密犯罪,受害人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只能单独起诉民事赔偿。
    即使没有附带民事诉讼,刑事手段保护商业秘密依然高效。本书读者将来遇到类似问题时,不妨咨询一下本地法院,看本地法院怎样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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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梓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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