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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重点梳理
作者:王景林 律师  时间:2016年11月15日
一、保全程序
1、由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2、法院接受申请后,由立案、审判机构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对情况紧急的,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3、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由执行机构(上海一般称保全组)开始执行。对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注:实践中,保全执行并不理想,很多法院立案庭、审判法官、执行机构缺少有效沟通,当事人一般很难跟踪保全情况。如果当事人去问审判法官,他们一般不知道,或者直接叫当事人联系执行法官。按照上面规定,可以在裁定保全后五日内开始执行,但并没有限定结束期限。
二、保全担保数额
1、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
2、不超过系争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
3、诉前保全须提供全额担保;特殊情况可以酌情处理。
注:在上海各法院起诉并同时提出保全申请,按保全数额或系争标的价值20%向法院缴存现金作为担保,或提供房产、车辆等(价值大于或等于保全数额或系争标的价值)作为担保。
三、保全担保方式
1、申请人或第三人提供财产担保;
2、第三人提供保证担保;
3、保险公司以其与申请保全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提供担保;
4、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独立保函形式提供担保。
四、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情形: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
2、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经济困难的;
3、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损害赔偿的;
4、因见义勇为遭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
5、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发生保全错误可能性较小的;
6、申请保全人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
7、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
五、财产线索提供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
2、诉讼中保全,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但提供了具体财产线索的,经法院裁定同意保全后,可以向已经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执行法院书面申请通过该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
注:诉前保全,须向法院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否则,法院不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这在实践操作中一般比较困难,很多当事人根本无法提供财产线索。诉中保全,如果有具体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法院查询,这是新的规定,希望此规定能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