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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简评“于欢案”二审判决
作者:王景林 律师  时间:2017年06月23日

简评“于欢案”二审判决
引人关注的于欢案,今天上午在山东高院二审宣判,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属正当防卫,但防卫过当,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
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两者区别:从认识因素上看,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认识到危害结果的必然发生或可能发生;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认识到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从意志因素上看,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而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发生。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希望或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故意伤害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希望或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如果伤害过重,就会导致受害人死亡,但不再定故意杀人,而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故意杀人最高刑可以判处死刑,故意伤害最高刑也可以判处死刑,但在具体量刑上两者相差较大。
具体到本案中,于欢当时的想法不排除有杀人解恨的念头,也就是希望要置对方于死地。但从社会经验来讲,于欢当时应该只是拿刀想吓唬对方,让对方退却即可,并未想剥夺他人性命,这也符合一般常人的想法。主观状态是于欢自己大脑的活动,他如果没有主动承认想要杀死受害人,我们只能从社会常理去推断,以利于被告人。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理论,法院最终认定构成故意伤害,而非故意杀人,应属妥当。
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一审认定于欢不构成正当防卫,可以这么说,在舆论及围观群众的呼吁及推动下,二审将于欢的行为认定为正当防卫。
我们不免疑惑,为什么一审不认为构成正当防卫,二审又认为构成正当防卫?这正当防卫难道是那么随随便便就认定的吗?
关于正当防卫,《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可以得出,要构成正当防卫,须符合五个条件:一是不法侵害现实存在;二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三是具有防卫意识;四是针对侵害人防卫;五是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具体到本案中,杜志浩等人对于欢、苏银霞实施了限制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行为,并伴有侮辱和对于欢间有推搡、拍打、卡项部等肢体行为。在于欢和苏银霞欲随民警走出接待室时,被杜志浩等人阻止,且有推拦、围堵等行为,即使于欢在持刀警告仍出言挑衅并逼近,故而认为不法侵害客观存在且正在进行,于欢出于防卫,目的是制止不法侵害,且其捅刺的对象都是在其警告后仍向前围逼的人亦即侵害人。故而,法院最终认定构成正当防卫,只是防卫过当。
根据《刑法》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有人提出,对方的高利贷行为可以界定为抢劫,于欢的行为应当属于这里规定的特殊防卫,虽有过当,但可以不负刑事责任。法院在查明事实后,不认为构成抢劫。这里就提到了高利贷的问题,虽然双方约定利息过高,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自愿遵守,一般不予干涉。本案中,于欢母亲是主动通过他人协调、担保,向吴学占借贷,自愿接受10%高利贷,不能认为构成抢劫,故而不能认定为特殊防卫。
是否构成自首?
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于欢在案发后,并未离开现场,且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实践中,一般会被认定为自首。但本案中,法院认为不构成自首,理由是,民警责令于欢交出尖刀,于欢并未听从,而是要求先让其出去,经民警多次责令,才交出尖刀。其当时的表现只是未抗拒民警现场执法,并无自动投案的意思表示和行为,故不能构成自首。
量刑是否过轻?
我国《刑法》第232条明确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在排除正当防卫的情形下,量刑应算正常。根据法律规定,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于欢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伤亡后果,减轻处罚依法应当在三至十年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综合考虑于欢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法院最终采纳了检察员减轻处罚的意见。
本案造成一死、二重伤、一轻伤,最终判决有期徒刑五年,可以说,已经非常非常轻了。没有办法,舆论基本上都是一边倒,这种结果也正是大家所希望的。结果是否公正?至少目前无法评判,有待时间去考验。
英国哲学家培根曾说:“一次错误的判决有甚于十次犯罪。”对于于欢案判决的出炉,也可以称得上是一部“旷世之作”,它应该是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经过多次探讨、权衡以后作出的判决,既要考虑到被告人,又要考虑到受害人,更为重要的是如何使各路媒体及围观群众信服,可以说他们花足了功夫,功课做得非常到位。社会上或许还有微词,但基本上不再会骂声或质疑声一片,中国人有崇尚平衡的艺术,判决书中也有显现,让人折服。
在目前高利贷盛行的大背景下,这个案子的判决结果有很大的警示作用。对于讨债人,对借款人侮辱、殴打、非法软禁,借款人一般很难“维权”。其实很多债务并不合法,可能是赌博、吸毒之债,然后就是高昂利息。借款人一旦落入他们设计的陷阱,就会一步一步地滑向深渊。这个案子判下来后,一些讨债人可能会有所收敛,如果再发生类似于于欢案的情况,借款人也有可能出于自卫,对不法侵害人采取过激行为,放倒一个、两个,最终还不要承担刑事责任。那是讨债人不愿看到的,他们的目的是要钱,而不是要搭上自己的身体或性命。
这样一起刑事案件,是一出悲剧,没有赢家,但给全国人民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该案的审理到判决,我们看到了中国法治的进步。
(王景林律师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