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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江苏省常见毒品犯罪数额标准
作者:王景林 律师  时间:2018年05月29日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法第347)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千克以上,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不满50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贩卖少量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向三人以上贩毒或者三次以上贩毒的;
2.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3.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
4.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5.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
?     “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美沙酮200克,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20克,氯胺酮100克,芬太尼25克,甲卡西酮40克,二氢埃托啡2毫克,哌替啶(度冷丁)50克,曲马多、γ-羟丁酸400克,大麻油1千克、大麻脂2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30千克,可待因、丁丙诺啡1千克,三唑仑、安眠酮10千克,阿普唑仑、恰特草20千克,咖啡因、罂粟壳40千克,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50千克,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100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     “其他毒品数量大”:美沙酮1千克,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100克,氯胺酮500克,芬太尼125克,甲卡西酮200克,二氢埃托啡10毫克,哌替啶(度冷丁)250克,曲马多、γ-羟丁酸2千克,大麻油5千克、大麻脂10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150千克,可待因、丁丙诺啡5千克,三唑仑、安眠酮50千克,阿普唑仑、恰特草100千克,咖啡因、罂粟壳200千克,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250千克,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500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非法持有毒品罪(刑法第348)
(一)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同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非法持有毒品的;
2.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
3.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持有毒品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同上),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容留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4)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两年内3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3.两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6.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刑法第349)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作虚假证明,帮助掩盖罪行的;
2.帮助隐藏、转移或者毁灭证据的;
3.帮助取得虚假身份或者身份证件的;
4.以其他方式包庇犯罪分子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被包庇的犯罪分子依法应当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2.包庇多名或者多次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
3.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被包庇的犯罪分子实施的毒品犯罪进行追究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5、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刑法第349)
(一)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或者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大”标准的;
2.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价值达到5万元以上的;
3.为多人或者多次为他人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的;
4.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该犯罪分子实施的毒品犯罪进行追究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不具有“情节严重”情形,归案后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6、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刑法第350)
(一)达到下列数量标准的,属于 “情节较重”(特殊情形为50%,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麻黄碱(麻黄素)、伪麻黄碱(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碱(消旋麻黄素)1千克以上不满5千克;
2.1-苯基-2-丙酮、1-苯基-2--1-丙酮、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羟亚胺2千克以上不满10千克;
3.3--2-苯基丁腈、邻氯苯基环戊酮、去甲麻黄碱(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甲基麻黄素)4千克以上不满20千克;
4.醋酸酐10千克以上不满50千克;
5.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20千克以上不满100千克;
6.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三氯甲烷、乙醚、哌啶50千克以上不满250千克;
7.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100千克以上不满500千克;
8.其他制毒物品数量相当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制毒物品数量在上述的最高数量标准以上,不满最高数量标准5倍的;
2.达到上述的数量标准,且具有上述特殊情形3-6之一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情节特别严重”,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制毒物品数量在上述的最高数量标准5倍以上的;
2.达到前款“情节严重”的数量标准,且具有特殊情形3-6情形之一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两种以上制毒物品进出国(),每种制毒物品均没有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但按前款规定的立案追诉数量比例折算成一种制毒物品后累计相加达到上述数量标准的,应予立案追诉。
?     特殊情形:(1)曾因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过刑事处罚的;(2)二年内曾因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过行政处罚的;(3)一次组织5人以上或者多次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或者在多个地点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4)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5)国家工作人员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6)严重影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7)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7、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刑法第351)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非法种植罂粟500株以上的不满3000株的;
2.非法种植大麻5000株以上不满3万株的;
3.非法种植罂粟200平方米以上不满1200平方米、大麻2000平方米以上不满12000平方米,尚未出苗的;
4.非法种植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5.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6.抗拒铲除的。
(二)达到前款规定的最高数量标准的,应当认定为 “数量大”,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不予立案追诉。
  
8、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刑法第352)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罂粟种子50克以上、罂粟幼苗5000株以上的;
2.大麻种子50千克以上、大麻幼苗5万株以上的;
3.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
  
9、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3)
(一)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引诱、教唆、欺骗多人或者多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3.导致他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犯罪行为的;
4.国家工作人员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0、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刑法第355)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数量较大”标准最低值的50%,不满“数量较大”标准的;
2.二年内曾因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3.向多人或者多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4.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5.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的“数量较大”标准的;
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具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