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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浙江地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误工费”赔偿标准相关规定汇总
作者:王景林 律师  时间:2025年02月28日

浙江地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误工费”赔偿标准相关规定汇总

1、宁波中院《民事审判若干问题解答》(第1-4辑)
04、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退休人员误工费如何确定?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如系退休人员,确实有证据证实有实际误工损失的,应予保障,具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处理。
11、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误工时间应如何确定?
答:误工时间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来确定,即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因伤残致持续误工的,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司法鉴定结论对休息时间已作了认定,那么应以司法鉴定结论为准;如果未就休息时间进行司法鉴定,那么误工时间原则上按照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如果医疗机构的证明中,休息时间持续到鉴定结论作出之后,那么误工费与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时间不能重合,误工费最长应计算到定残前一日。

2、《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计算标准适用问题》(2009)
(一)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无法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对误工费的计算,适用“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

3、嘉兴中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2011)
3、误工费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按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相同或相近行业不清楚或城镇无固定职业居民按浙江省统计局公布的《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分行业年平均工资》“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中“私营单位”的平均工资计算,农村居民按浙江省统计局公布的《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分行业年平均工资》“(一)农、林、牧、渔业”中的“私营单位”数额计算。
误工时间:按医院证明或司法鉴定确定,构成伤残的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赔偿权利人故意拖延伤残鉴定的,定残日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由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确定治疗终结时间。
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的,原则上不予计算误工费。如有证据证明超过该法定退休年龄后仍有实际劳务收入的,可按其实际劳务收入损失酌情计算误工损失。

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有关问题的解答》(2013)
二 、误工时间是否必须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答:误工时间应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有关司法鉴定意见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一般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赔偿义务人提供证据证明实际定残日存在不合理迟延的,误工时间可参照侵权行为直接所致的损伤治疗终结时间与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中建议的休息时间来确定。两者时间不一致的,一般应以相对在后的时间为标准确定。
当事人对治疗终结时间或者医疗机构建议的休息时间均有异议,且依现有证据无法确认误工时间的,人民法院可通过鉴定、征询专家意见等方式确定相应时间。
三 、如何确定误工费的计算依据?
答:当事人提交的有关误工费的证据宜根据个案具体情况作出认定。赔偿权利人未提供工资单等有关工资收入的直接证据,仅提供用人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且相对方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结合浙江省行业工资标准和其他证据综合认定收入证明的效力和误工费计算标准。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无法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以及所从事行业的,可以参照“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
赔偿义务人提供证据证明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经人民法院释明后,赔偿权利人拒不提供收入相关证据的,可依据赔偿义务人提供的证据确定受害人的收入或者所从事的行业。
四 、误工费具体数额如何计算?
答:误工费可按下列方式计算:误工费=年工资额÷年天数(365)×误工天数(日历天数)。
本公式系按日历天数计算。虽然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规定制度工作时间的年工作日为250天、计薪天数为261天。但261天计薪天数为基数得出的日平均工资标准相对应的误工期间不能连续计算,必须扣除其中的节假日、双休日。经实际测算,按日历天数和按计薪天数计算的误工费并无明显差距。因此,基于标准化、简易化和可操作性考虑,误工天数统一按日历天数计算。
五 、年满60周岁的受害人(不论男女),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其误工费的,能否予以支持?
答: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年满60周岁仍从事劳动,且因侵权行为丧失劳动能力和劳动报酬的,可根据当事人提交的相关收入证明,结合当事人的年龄、健康状况和从事的具体行业等因素,酌情确定误工费。

5、衢州中院《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参照标准纪要》(2014)
三 、误工费
(一)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应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有关司法鉴定意见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一般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赔偿义务人提供证据证明实际定残日存在不合理迟延的,误工时间可参照侵权行为直接所致的损伤治疗终结时间与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中建议的休息时间来确定,两者时间不一致的,一般应以相对在后的时间为标准确定。
当事人对治疗终结时间或者医疗机构建议的休息时间均有异议,且依现有证据无法确认误工时间的,人民法院可通过鉴定、征询专家意见等方式确定相应时间。
误工费=年工资额÷年天数(365)×误工天数(日历天数)
(二)赔偿权利人有固定收入(工作)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但需提供工资单、扣减工资证明等原始证据予以证明。
有固定收入者,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及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三年以上人员。
赔偿义务人提供证据证明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经人民法院释明后,赔偿权利人拒不提供收入相关证据的,可依据赔偿义务人提供的证据确定受害人的收入或者所从事的行业。
(三)赔偿权利人无固定收入(工作),但能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
(四)赔偿权利人无固定收入(工作),且无法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但能举证证明具体劳动行业(从事同行业工作三年以上)的,参照浙江省相同或相近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无法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以及所从事行业的,可以参照“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
(六)年满60周岁的受害人(不论男女)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其误工费的,一般不予支持。
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年满60周岁仍从事劳动,且因侵权行为丧失劳动能力和劳动报酬的,可根据当事人提交的相关收入证明,结合当事人的年龄、健康状况和从事的具体行业等因素,酌情确定误工费。

6、《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细化参照标准》(2014)
(2)误工费:16-60周岁的受害人请求赔偿义务人支付误工费的一般予以支持;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年满60周岁仍从事劳动,且因侵权行为丧失劳动能力和劳动报酬的,可根据当事人提交的相关收入证明,结合当事人的年龄、健康状况和从事具体行业等因素,酌情确定误工费。
①误工费计算标准:按固定收入实际减少的数额计算(一般以伤前 l年劳动合同及工资清单为据);无固定收入的按最近3年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证明最近3年平均收入的,按相同或相近行业上1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不能举证证明收入减少的城镇居民或城镇无固定职业居民按104元/日计,农村居民按62元/日计。
②误工时间的认定:误工时间应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有关司法鉴定意见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一般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赔偿义务人提供证据证明实际定残日存在不合理迟延的,误工时间可以参照侵权行为直接所致的损伤治疗时间与医疗机构诊断书中建议的休息时间来确定。两者时间不一致的,一般以相对在后的时间标准确定。当事人对治疗终结时间或者医疗机构建议的休息时间均有异议,且依现有证据无法确认误工时间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鉴定、征询专家意见等方式确定相应时间。
【1】104元/天=37851÷365天;62元/天=16106元/年÷12月÷21.75天。

7、绍兴中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2020)
三、误工费
1. 误工天数
依据医疗机构证明或司法鉴定意见确定。医疗机构证明与司法鉴定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以鉴定意见为准。
2. 误工费标准
(1)赔偿权利人有固定收入(工作)的,按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赔偿权利人应提交①用人单位登记资料;②劳动合同、社保证明、连续6个月以上的工资银行流水或其他支付流水等充分证据;③用人单位出具的因误工实际收入减少的证明。
(2)赔偿权利人无固定收入(工作),但能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
(3)赔偿权利人无固定收入(工作),且无法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参照上一年度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中的“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计算;
(4)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未成年或者已经达到60周岁(不论男女)的,不计算误工费,但其能举证证明确有劳动收入的除外,可根据年龄、健康状况、具体行业等酌情认定。

8、《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2022)
五、关于误工费
18、受害人主张按照固定收入或者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误工费,但仅提供用人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无法提供工资单、银行流水等有关收入的直接证据,且赔偿义务人有异议的,按照无固定收入且无法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情况处理。
19、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无法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误工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20、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鉴定意见确定。两者不一致的,一般以鉴定意见为准。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当事人对定残日是否存在不合理延迟有争议的,结合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及鉴定意见予以确定。
21、误工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误工费=年工资额÷年天数(365天)X误工天数(日历天数)。
22、受害人有证据证明其年满60周岁仍从事劳动,且因侵权行为而减损收入的,可以根据受害人提交的相关收入证据,结合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误工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