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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浙江地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误工费”赔偿标准问题
作者:王景林 律师  时间:2025年03月02日
浙江地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误工费”赔偿标准问题
作者|王景林律师
 
在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误工费往往是重要的赔偿项目之一。因为各方立场不同,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经常在误工费赔偿问题上产生争议,主要涉及误工时间、误工费赔偿标准。本文对浙江地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误工费”的赔偿标准进行简单梳理。
一、关于误工时间(误工期)
1.根据浙江地区的相关规定,误工时间一般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有关司法鉴定意见确定。鉴定机构主要依据公安部20141126日公布实施的《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 1193-2014)确定误工期。
如果赔偿义务人对受害人提供的医院证明不持异议,一般可以医院证明确定误工时间;若赔偿义务人对医院证明提出异议,不认可治疗终结时间或休息时间,通常需要委托鉴定机构对误工时间给出鉴定意见。
司法实践中,若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与司法鉴定意见不一致,法院一般以鉴定意见为准。
2.如果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误工时间一般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如果当事人认为定残日存在不合理延迟,法院可以结合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及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予以确定。
3. 受害人因伤致亡的,误工时间为被侵害之日至死亡之日。
二、误工费赔偿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3款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按照上述规定,误工费的赔偿标准主要取决于受害人的收入情况。浙江省各级法院在处理误工费赔偿时,根据受害人的收入情况,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1、有固定收入的受害人
有固定收入者,比如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在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或者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三年以上的人员,这些人员可以视为有固定收入者。
对于有固定收入的受害人,可以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误工费。受害人通常可以提供劳动合同、工资流水(清单)、社保证明、单位误工证明等材料,以证明因误工造成收入实际减少。
2、无固定收入但能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受害人
如果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工作),但受害人能提供证据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情况,可以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误工费。
3、无固定收入且无法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受害人
如果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工作),又无法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但能举证证明具体劳动行业的,可以参照浙江省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
如果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工作),又无法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及所从事行业的,可以按照受诉法院所在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
三、误工费赔偿特殊情形
    实践中,特殊情形主要指受害人为未成年人或年满60周岁,其处理方式如下:
1.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未满18周岁(或16周岁)或者年满60周岁(不论男女),一般不予支持误工费。这只是原则上规定,考虑到我国的现实国情,应当允许例外情况。
2.受害人虽然系未成年人或年满60周岁,但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从事劳动仍有劳动收入,且侵权行为导致其丧失劳动能力和劳动报酬,法院可以结合受害人的年龄、健康状况和从事的具体行业等因素,酌情确定误工费。
四、误工费计算方法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2022)规定,误工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误工费=年工资额÷年天数(365天)X误工天数(日历天数)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2025)规定,年工作日:365-104天(休息日)-13天(法定节假日)=248天,月计薪天数:(365-104天)÷12月=21.75天。经实际测算,按日历天数和按计薪天数计算的误工费,两者相差不大,一般可以忽略不计。为了便于操作,浙江省法院统一采用日历天数计算误工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