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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被自己车撞了”保险公司不赔
作者:王景林 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10日
“被自己车撞了”保险公司不赔
一、案情介绍
20137月,李某与朋友自驾出游,朋友在前,李某在后。在某高速路段上,李某朋友车辆出现故障,将车停在最右侧车道内,打开应急车灯。李某将车停于其朋友车后,下车帮助朋友检修车辆,没有按规定放置警示标志。这时,后面一辆大货车朝他们驶来,由于刹车不及时,撞上李某的车,在惯性的冲击下,又推着李先生的车连环撞上其朋友的车,还撞伤了李某。李某受伤比较严重,光医药费花掉十几万元。治疗结束后,因与保险公司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要求大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和自己车辆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法院审理
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下车后被“自己车辆”撞击,李某虽不在驾驶状态,但仍是该车的驾驶人,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被保险人范畴,应排除适用本车交强险,且李某与其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以及他们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故法院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但对于李某要求大货车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予以支持。
三、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二)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三)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上海王景林律师   T130421588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