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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杀“奸妻”疑犯被判无期
作者:王景林 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23日
男子杀“奸妻”疑犯被判无期
一、案情介绍
河北省涞源县一农民毕某,其妻告诉他因受胁迫被邻居冀某强奸三次。毕某报案后,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可能是公安机关做事比较谨慎,冀某被先抓后放,毕某夫妻为此还进京上访。20152523时许,毕某持菜刀、镰刀等刀具前往冀某家讨要说法。双方言语不和,发生激烈冲突,后毕某用所带刀具将冀某砍死。毕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
二、法院审理
毕某辩护律师认为,因为冀某强奸其妻,报案后又未能得到有效解决,属于义愤杀人,其故意杀人的情节较轻。
  保定中院审理后认为,强奸案未经依法裁判,没有确定是否构成强奸罪,所以“义愤杀人说”不能成立。法院最终判决毕某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冀某家属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14万余元。
目前本案已经启动二审程序。
三、法律依据
《刑法》
232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61条 【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63条 【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上海王景林律师  T130421588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