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成功案例

“日照权”被侵害获赔10万
作者:王景林 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27日
“日照权”被侵害获赔10万 一、案情介绍 2004年,陈先生购买了南京市厚载巷阳光阁小区某幢203室房屋,该房屋正面朝南,阳光照射较好,适合其年迈的父母居住。2005年,南京国资绿地建设的“紫峰大厦”开工,2010年建成,大厦高度358米,系“南京第一高楼”。大厦妨碍陈先生及其他一些居民房屋的正常采光,他们对此表示不满。 后来,南京国资绿地与陈先生父母及另三户相邻房屋所有权人就采光问题进行协商,向另三家各补偿5万元,但没有给陈先生家补偿,理由是没有对陈先生家日照造成影响。2010年,陈先生父母将南京国资绿地告上法院,后又撤诉。此后,陈先生多次找南京国资绿地交涉,对方未给答复。2015年5月,陈先生将南京国资绿地告上法院,称紫峰大厦侵害其家日照权,要求一次性补偿损失10万元。 二、法院审理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物权法规定,本案当事人双方争议的属日照权纠纷。按照南京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出具的日照分析图表明,紫峰大厦建设后,陈先生家的日照时间明显减少,直接原因就是受紫峰大厦影响。南京市依据我国《城市居住区划设计规范》的要求,规定住宅建筑日照应满足大寒日大于等于两小时的标准,另外,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2015年11月23日,鼓楼区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判决被告一次性补偿陈先生10万元。 三、法律依据 1、《民法通则》 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2、《物权法》 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