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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违约金过低”可以主张提高
作者:王景林 律师  时间:2015年12月07日
“违约金过低”可以主张提高
一、案情介绍
王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1225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王某向开发商购买抚顺经济开发区某处房屋。2012212日,王某付清全部购房款359212元,根据约定,开发商应于20121031日交房。
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第九条规定,出卖人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逾期超过3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0.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此后,开发商未能如期交房,王某于2012121日书面通知开发商解除合同,要求退还全部购房款、支付违约金,并于127日退回购房合同、单户证原件、发票两联。201316日,开发商退回全部购房款359212元。对于违约金赔付,王某认为0.5%过低,要求提高,双方发生争议,王某将开发商告上法院。
二、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违约金标准系双方合同中明确约定,且不存在明显过低的情形,对于王某要求调整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随后,王某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因开发商原因致使合同未能继续履行,给原告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明显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原告主张按低于贷款利息的存款利息计算违约金数额系其自愿行为,现原告主张提高违约金给付标准于法有据。二审法院对提高违约金标准予以支持,最终判决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标准计算违约金。
三、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
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上海王景林律师  T130421588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