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成功案例

少缴个税索赔73万被驳回
作者:王景林 律师  时间:2015年12月19日

少缴个税索赔73万被驳回
一、案情介绍
张先生于2006年被派遣到某单位从事厨师工作。今年2月,张先生在北京参加小客车摇号,后经查核其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满5年,其中2010年、2011年未缴,不符合条件,未能通过资格审查。张先生核实后发现,其2010年、2011年工资单显示已经全额代扣了个人所得税,是单位疏忽没有代缴。
张先生认为,单位的不负责任侵害了其合法权益,给他造成一定的损失。具体计算:不能参加摇号,购车需要再等上两年,损失10万;两年会产生交通费预估为5万。另外,也无法获得购买自住型商品房资格,按照购买住房面积90平方米计算,自住型商品房比市场价每平方米低6600元,他将损失差价58万。综上,他直接起诉单位,要求赔偿其损失73万元。
二、法院审理
被告单位辩称,未代缴个人所得税,属于违反国家关于税收的法规,没有造成原告的直接损失,并且已为原告补交个税及罚款,为此承担了相应的责任。另外,原告主张购房损失是不存在的,因购买自住型商品房只要提供5年社保记录即可,与个税记录无关。对于购车问题,张先生只要到管理部门进行复核,不会影响摇号购车资格。
法院审理后认为,单位已经补缴个税,并为此缴纳了相应的罚款。原告主张没有取得在北京市购房、购车资格产生的损失,就损失的具体数额,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单位漏缴个税,不影响取得购房资格。对于购车摇号,即使提供连续满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只是获得参与的资格,不会直接导致获得实体权益。对于要求单位赔偿损失的请求,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张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法律依据
1、《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2、《个人所所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3、《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
第三条 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必须依法履行。
第四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三)劳务报酬所得;
(四)稿酬所得;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