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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嫖娼后“抱走衣裤”成抢劫
作者:王景林 律师  时间:2016年01月16日
嫖娼后“抱走衣裤”成抢劫
一、案情介绍
2015年7月某天凌晨,胡某某、冯某某用假身份证件入住酒店。后来,他俩叫来祝某某进行嫖娼,二人支付祝某某300元嫖资,按约定先后与祝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完事后,胡某某提议抢回已付300元嫖资,趁祝某某穿衣时,他俩将300元嫖资及祝某某的衣裤强行拿走,祝某某因为身上未穿衣服没有追赶,事后二人又将衣裤内发现的一部苹果5S手机进行了销赃。后经报警,最后由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二、法院审理
贵州省威宁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某、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嫖娼过程中,采取强行抱走祝某某衣裤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手段,劫走被害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胡某某系犯意提出者,属主犯。冯某某起次要作用,属从犯。考虑到两人归案后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法院最终以抢劫罪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