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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因欺诈被判“退一赔三”
作者:王景林 律师  时间:2016年02月25日
因欺诈被判“退一赔三”
一、案情介绍
20151月,王女士与某汽车销售公司下辖4S店签订购车合同,由该公司向王女士提供手续牌照齐全、合法全新的小汽车,王女士依约需支付45,500元。随后不久,王女士向公司支付了45,500元购车款,另外支付车船税、车辆购置税、保险费等计8,600多元。此后,王女士发现新车有很多疑点,比如音响有问题、半年前购买过保险、车辆加装过导航、四个轮胎换过、办理过临时号牌、上过高速、行驶里程应在200公里以上。很显然,该车不是全新车辆。王女士多次与该销售公司协商要求退车或更换,并要求赔偿损失4,500元,双方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无奈之下,王女士将销售公司告上法院。
二、法院审理
柳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所签购车合同约定,公司应当向王女士交付全新汽车,但涉案车辆实际行驶的公里数远远超出新车所允许行驶的合理公里数,且长距离使用涉案车辆后在销售时却没有将实际情况如实告知消费者王女士,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而该隐瞒行为使王女士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欺诈。法院根据“退一赔三”的法律规定最终判决,撤销双方所签合同,王女士将车退还公司,公司向王女士退还购车款45,500元;赔偿王女士车辆购置税、保险费等费用计8,64331元;另赔偿王女士三倍购车款136,500元。各项总计190,64331元。汽车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上级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法律依据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