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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用假证办卡“恶意透支”被判刑六年
作者:王景林 律师  时间:2016年04月11日
用假证办卡“恶意透支”被判刑六年
一、案情介绍
孙某系80后,自己没有稳定收入,看到朋友花钱厉害,感觉自己没有面子。于是,他想到办张信用卡来透支消费。因他未能提供任何财产证明,银行拒绝为其办理信用卡。20122月,孙某让办假证的给他伪造了一本房产证,随后他顺利地在某银行办理了信用卡。截止20157月,该卡被透支本金22,971.29元。第二年,他在同一家银行办理另外一张信用卡,也开始透支消费,案发时累计透支本金29,8175.96元。逾期还款后,银行工作人员多次以电话等方式向其催讨,孙某无力偿还,便换掉号码,让银行联系不上,故意拒绝还款。后经报警处理后,孙某被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二、法院审理
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且透支数额巨大,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其又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最终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三、法律依据
1、《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