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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离婚时“赠房”不得再撤销
作者:王景林 律师  时间:2016年04月25日
一、案情介绍
20151月,赵某与妻子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双方协议将婚后所买房产赠与10岁的儿子,儿子由女方抚养,赵某须协助办理房产所有权变更登记。此后,赵某拒绝履行协议。儿子便将赵某告到法院,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赵某协助办理房产变更登记。
二、法院审理
赵某在庭上辩称,由于自己没有其他房屋可供居住,依据法律规定,不动产变更登记前可以撤销赠与。
彭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父母离婚时协议约定将共有房屋赠与原告,系双方基于合意的共同处分行为,被告作为共有人之一无权单方撤销赠与,且该案中赠与行为与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以及其他财产分割有密切联系,具有保障子女今后生活需要或确保该财产归子女个人所有的考虑,具有特定的身份属性和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法院最终支持原告诉请,赵某要求撤销未得到法院支持。
三、法律依据
1、《合同法》
186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2、《婚姻法》解释二
  第8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9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王景林律师 T130421588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