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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擅入民宅“被狗咬”自己担责
作者:王景林 律师  时间:2016年06月22日


一、案情介绍
顾某系宣桥镇人,家有一栋三层楼房。顾某家饲养着一只狼狗,主要是为了防止小偷。顾某一家住在三楼,狼狗被放在二楼到三楼的楼梯处。为了确保安全,顾某在楼梯处安了门,门上挂着锁,门上还写着明显的警示语:“内有狗,要咬人 ,不要进来”。
同镇人黄某与顾某素不相识。201541日,黄某前往顾某家洽谈广告业务。未经顾某同意,黄某擅自推开二楼至三楼楼梯口的门,喊叫着房东往上走,结果被楼梯处的狼狗咬伤。后双方就赔偿协商不成,黄某将顾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3483.50元。
二、法院审理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顾某已为狼狗依法登记,且已取得狂犬病免疫证;顾某住处三楼属于私人空间,并有门与外隔开,且有安全风险提示;黄某与顾某并不认识,擅自闯入顾某私人住处,且知道或应当知道房内有狗,黄某系自身重大过错导致被狗咬伤,顾某没有过错。法院最终判决驳回黄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审理过程中,顾某自愿给予黄某人道主义补偿500元,法院予以准许。
三、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
78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16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