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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骑行圈第一案”判决同行者无责
作者:王景林 律师  时间:2017年01月02日
一、案情介绍
    20159月份,张先生在骑友微信群中倡议,12日开展往返门头沟的骑行活动。多名骑友积极响应,其中包括王先生。12日当天,有20余名骑友参加,他们骑行至门头沟安家庄附近河边,然后众人自助烧烤饮酒。下午1点半活动结束,大家各自散去。张先生与王先生等8人在睡觉,下午4时,他们睡醒后一起骑车返回。途中,王先生掉队,前面几名骑友受到路过机动车司机提醒,说后面王先生摔倒受伤。大家赶紧掉头返回,发现王先生在某段下坡处摔倒在地,已昏迷不醒。大家赶紧拨打急救电话,随后将其送往医院,但最终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血检显示体内酒精含量为56.4mg/100ml,属于单方交通事故。死者家属认为同行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遂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为由,将张先生等7人以及“骑友协会”诉至法院,提出索赔147万多元。
二、法院审理
家属方认为,骑友协会对骑行活动未尽到组织管理监督职责,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张先生等7人作为骑行活动的具体组织者、参与者,未尽到妥善的管理协调、安全防护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北京市门头沟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次骑行活动的参加者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不涉及经营或者盈利,属于自发式户外运动。因为自发式户外运动存在危险性,参加者自愿参加该类活动,应视为自愿承担相应的风险。作为组织者,并非都是决策者,其决定也不一定都是周全或者正确的,只要不存在明显的重大过失,就不应当要求其承担责任。张先生是此次活动的组织者,他对于参加活动的人员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他在微信群中倡议时,已提示大家注意骑行安全,说明张先生尽到了应当注意的义务。王先生应当清楚饮酒后骑行的风险,张先生作为自发式户外运动的组织者,没有权利和义务制止参与者自愿的饮酒行为。骑友协会既不是本次骑行活动的发起者,也不是组织者,不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
6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7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