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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儿童骑车撞伤老人由父母赔偿10万
作者:王景林 律师  时间:2017年09月01日
一、案情介绍
贝贝(化名)2005年出生。去年元月2日,他骑自行车沿花都湖绿道路面骑行时,撞到正站在路边的周某,造成周某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尺骨茎突骨折,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贝贝承担全部责任,周某无责。事后,双方就赔偿协商不成,周某将贝贝父母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10万余元。
 
二、法院审理
花都区人民法院认为,本事故责任经交警部门认定,由贝贝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周某不承担责任。贝贝的父母主张周某为成年人应注意交通安全,贝贝是未成年人,为此应由周某承担60%的责任,但其无证据佐证,不予采纳。贝贝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应对贝贝在未成年时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贝贝父母赔偿周某10万余元。
贝贝父母提起上诉,认为一审判决不合理,认为周某没有尽到基本的安全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交警部门已对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认定贝贝全责,周某无责。贝贝及其父亲均已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确认,并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议,原判据此认定责任份额并无不当。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法律依据
    1、《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姐;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一百三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2、《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