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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精神病鉴定,可能是“套路”
作者:王景林 律师  时间:2017年12月13日


一、案情介绍
高某、洪某以前合伙开KTV,后因发生矛盾分开经营。高某经营的店面,因未及时交纳房租被房东停电,营业中断,双方为此发生纠纷。高某在租房合同期满后,仍旧不肯搬出。房东通过仲裁申请,裁决高某应当立即搬离,并支付房东所欠房租。房东向宝山法院申请执行后,高某依然不肯搬离。房东与洪某较为熟识,高某中断经营后,洪某及其店员经常将车辆停在高某店面前,造成高某出行不便。
2017613日,洪某与他人又将车辆停在高某店面前,高某在外饮酒后回家,因车阻挡不得进入。高某先是报警,但警方只联系到一人,另一人无法联系到。高某一怒之下,找了个家伙,把车子的挡风玻璃给砸了。事发后,高某一直留在现场,后被带至大场派出所做了笔录。
621日,高某又被传唤至大场派出所,并于当天被刑事拘留。用高某的话来说,是房东与洪某合起来故意整他,他们给派出所打过招呼,否则他不可能被关进去。看到物损鉴定意见,两辆车玻璃损失为,一辆为1300元,另一辆为6050元,总计7350元。二个月的侦查羁押期限快满时,高某被安排做精神病鉴定。公安机关委托第三方鉴定,因鉴定机构需要排队,两个月后才出鉴定结论,前后有三个多月。鉴定结论出来后,高某被批准逮捕,案件于1212日转到检察院。
二、案件评析
     1、是否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3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本案中,高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损失达五千元以上,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2、是否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案中,受害人存在过错,因之前高某已多次提示洪某,不能将车辆停靠在其店铺前面,并为此在门口张贴醒目告示:“门口不准停车,否则后果自负”。
高某在犯罪现场先是报警,在得不到妥善处理的情况下,才用家伙砸了车前玻璃,并一直停留在现场,直到被带入派出所,到案后如实供述,符合自首情节。
高某同时指示家人积极向对方作出赔偿,但对方一直拒绝接受。对于外人来说,甚是奇怪。按理讲,东西被人砸坏,对方提出赔偿,一般人都会接受,至于是否谅解,完全凭自己自愿。
实践中,类似案件,在要求嫌疑人积极赔偿后,一般可以不作为刑事案件处理。但本案处理时可能存在人为干涉因素,因为被害人坚持不接受赔偿,要求依法按程序走完。另外,高某此前有前科,社会危险性较大,故而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是办案机关给出的较强理由。
3、是否需要精神病鉴定
《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刑法》第18条提到法定程序鉴定,《刑事诉讼法》中对鉴定问题只作了宽泛的规定,都未提及如何启动鉴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1989年颁布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其中对鉴定性质、鉴定机构人员组成、鉴定内容、鉴定人资格等都有规定,但对如何启动鉴定程序,也没有具体规定。实践中,公、检、法机关若发现当事人可能患有精神疾病,可以委托鉴定机关鉴定;但如果是当事人或委托人不能自己委托鉴定机关以启动鉴定,只可以提出鉴定申请,是否准许由司法机关决定。
根据法律规定,高某做精神病鉴定后,如果被鉴定出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则无须负刑事责任。所以,从表面上看,公安机关提出给高某做精神病鉴定应该是好事。
精神病鉴定一般是多长期限呢?实践中,一般应当在受理后半个月内出具鉴定意见书。
《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对于本案,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如果超过,高某及近亲属、辩护人可以依法申请解除强制措施。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二个月后案件转入检察院,检察院一个月内提起公诉,法院可能在二十天内审结。
在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快满时,公安机关安排精神病鉴定。是否需要鉴定,鉴定的必要性如何把握?法律的规定并不明确。《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该案公安机关委托第三方作精神病鉴定,从申请至鉴定结论出来,有三个月之久,该三个月不计入办案期限。这多出来的三个多月,不排除是“套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