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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警察违规帮查住址构成犯罪被判刑
作者:王景林 律师  时间:2018年05月08日
一、案情介绍
况某与女友赵某分手后,一直想找到赵某,但不知道其住址。20171月某天,况某与朋友找到某手机店老板,让他帮忙找当地民警提供赵某住址等个人信息,手机店老板为此收取2000元好处费,并当场联系了宁波市某派出所民警詹某,詹某表示愿意帮忙。第二天,手机店老板将赵某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发给詹某,詹某很快发来赵某的暂住地址及开房记录。况某得此信息后,携带凶器冲到赵某住处,将赵某杀害。2017519日,詹某主动投案,后被取保候审。
2017126日,况某被终审判处死刑;手机店老板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6000元。
二、法院审理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詹某私自将公安机关内部网络中登记的公民个人轨迹电子信息提供给他人,直接违反了法律有关保护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规定,应当认定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詹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鉴于詹某有自首情节,亦有立功情节,且在审理过程中,主动向被害人家属赔偿10万元,并取得谅解。201848日,法院最终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詹某有期徒刑13个月,缓刑16个月。
三、法律依据
1、《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第二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四、律师提醒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此修改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司法解释于201761日施行。不难看出,对此类犯罪已引起重视,正在加大打击力度。
笔者有很多同学在公安机关任职,经常会有当事人向我求助,让我找公安机关的同学帮忙查询个人信息,我都会直接拒绝,绝不开这口子,因为这可能涉嫌犯罪。像本案中的民警也知道可能会涉嫌犯罪,但他碍于情面,不好意思拒绝,或是其他原因,但最终害自己害得很深,现在他应该后悔不迭。如果我们有亲戚朋友是警察,建议不要让他们查询他人信息,这在为难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