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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进口新娘”相关法律问题
作者:王景林 律师  时间:2019年02月24日


一、问题提出
受“重男轻女”封建传统思想影响,我国男女出生人口比例失衡。根据最近统计数字,2017年中国男性人口71137万人,女性人口67871万人,总人口男女性别比为104.81100。男女人口比例失衡的直接影响是,很多男性讨不到老婆,只好打光棍。打光棍的男性增多,会对社会的和谐稳定产生影响,政府部门早已注意到了这些问题。为了解决这些实际困难,有必要从国外迎娶一批女性,以满足国内男性的结婚需求。
这几年以介绍婚姻为由,很多人从东南亚国家,像越南、缅甸、柬埔寨等国家,通过各种手段,带来大批女性,解决了国内不少大龄男性的婚姻问题。这种情况现在非常普遍,特别是在乡下或是边远贫穷地区。这就是一些专家提到的“进口新娘”,说的不好听,就是买个外国女人做老婆。这些人名义上是介绍对象,实际上有些人涉嫌贩卖,还有些人涉嫌诈骗,现简要梳理相关法律问题如下。
二、中国男性公民可以娶外国女人
我国《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婚姻自由,包含多种含义,其中包含选择结婚对象的自由。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中国公民可以迎娶外国女人作为配偶,法律对此并不禁止。
三、中国男性公民娶外国女人相关条件
1. 双方结婚条件
中国公民娶外国女人,在中国登记结婚,双方必须符合我国婚姻法的相关条件。其主要有: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双方均无配偶;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关系;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等。只要双方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可以在男方住所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进行登记,结成夫妻关系。
2. 外国女人结婚登记提供材料
外国女人在中国内地登记结婚,需要提供材料有:1)外国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2)本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本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3)双方近期三张大二寸免冠合影照片;4)无配偶证明的全文同等格式中文翻译文本。
四、相关法律责任
     1.对于外国妇女偷渡入境者
鉴于某些原因,外国妇女不能通过正常渠道顺利进入中国,有些人敢于冒险,采用偷渡方式进入中国境内。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对于偷渡者,即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警察在日常工作中,对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员,可以当场盘问;经当场盘问,还可以依法继续盘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依法可以传唤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员。经当场盘问或者继续盘问后仍不能排除嫌疑,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的,可以拘留审查。拘留审查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复杂的,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六十日。对于非法入境者,可以依法遣送出境。
对于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偷越国(边)境罪,依法可以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何为情节严重,符合此五种情形之一:(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即为情节严重。
    2、对于组织外国妇女偷渡入境者
    一些不法分子认为合法入境手续繁琐,周期较长,且不一定能达到顺利入境目的,于是就有人敢铤而走险,他们利用自身的一些优势,组织外国妇女偷渡。对于这些组织者,俗称“蛇头”,可以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依法可以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多次组织,或者人数达到十人以上的,或者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或者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十万元以上的,可以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果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3、对于拐卖外国妇女者
很多人以介绍婚姻或工作为由,做起了拐卖妇女的生意,从中捞取非法利益。他们组织起来,相互分工协作,从东南亚一些比我国落后贫穷的国家,欺骗女性进入国内,然后卖给各地的男性做老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以介绍婚姻为名,采取非法扣押身份证件、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妇女人地生疏、语言不通、孤立无援等境况,违背妇女意志,将其出卖给他人的,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刑事责任。实践中,很多都是违背外国妇女的意志,强迫其于国内的男性结婚。根据法律规定,不论拐卖人数多少,是否获利,只要实施拐卖妇女行为的,均应当以拐卖妇女罪立案侦查。拐卖妇女属于重罪,起步可以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以下情节之一:(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可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其中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的行为之一的,均可以构成此罪。 
4、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外国妇女者
有拐卖行为,就有与之对应的收买行为。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外国妇女者,可以构成《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外国妇女,按照被拐卖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业已形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解救时被买妇女自愿继续留在当地共同生活的,可以视为“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应定强奸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或者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应分别以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论处,应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4、对以介绍婚姻为名实施诈骗者
有一些外国妇女与犯罪嫌疑人相勾结,他们以婚姻为诱饵,在双方完婚后尚未进行合法登记前,女方突然携带大量财物失踪。然后与他人联手,再骗取下一家受害人的财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以介绍婚姻为名,与被介绍妇女串通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的,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五、结束语
“买”外国女人做老婆,确实存在一些法律风险,但为了解决人生的婚姻大事,有时候也是迫不得已,政府部门对此“适当放任”也是有必要的。希望相关部门正确引导,制定相关便利措施,并加强监管,以使国内更多大龄男性从中受益。这其实也是一件好事,于社会和谐稳定有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