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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是工伤吗?
作者:王景林 律师  时间:2020年03月22日

一、问题提出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经常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很多人认为,只要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都是工伤。但事实上并非如此,有些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有些情况不是工伤。 
        二、认定工伤条件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这种情形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实践中发生较少,我们现在仅对发生较多的交通事故来作分析。按此规定,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若要认定为工伤,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须在上下班途中。哪些情形属于上下班途中,相关司法解释列出了具体情形,主要有: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这里对上下班途中实际上作了扩大化解释,旨在保护职工,与劳动法的精神相应。 
        2、须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1)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所谓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这里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比如: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档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动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拖拉机等。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比如: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畜力车等。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工伤是工作伤害的简称,是指因工作原因造成职工机体组织的损伤。这里提到的交通事故,可以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但若没有人身伤亡,仅造成财产损失,不是工伤认定范围。 
        2)非本人主要责任以下。根据当事人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可以将其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等情形。职工作为受害人一方,须是非主要责任以下,比如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只有在这三种责任情形下,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三、特殊情况 
        这里的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根据我们通常理解,是指两方或以上发生车车、车人碰撞事件。对于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如下特殊情形,可否认定为工伤,需要区别对待。 
        1、双方或多方责任无法认定时。如果各方责任无法认定时,交警部门一般会出具交通事故证明,凭借交通事故证明,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理由是,根据交通事故证明,可以证明系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虽然不能证明自己是非主要责任以下,但人社部门若不认定为工伤,须证明职工系主要责任以上,其一般也无法证明。故而,若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法院一般会支持属于工伤认定范围。 
        2、肇事方逃逸时。如果确定系发生了交通事故,根据法律规定,对于逃逸方直接认定为全责。如果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一直不能侦破,交警部门可能不愿出具责任认定书。这时,受害人依法可以向交警部门提起书面申请,要求交警部门依法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警部门收到申请后十日内,应当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凭此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依法申请认定工伤。 
        3、发生单方交通事故时。这种情况实践中时有发生,比如职工上下班途中,自己骑车摔倒,或避让道路上障碍物造成人身伤亡。对于单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需要区别对待。一是,对于单方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一般不愿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如果受伤职工已报警处理,此后能证明系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这种单方交通事故并未排除于工伤认定的交通事故范围内。如果符合非主要责任的条件,依然可以认定为工伤。受伤职工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若人社部门无法证明系职工承担主要责任以上,属于主要证据不足,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应当为其认定工伤。二是,交警部门可能会出具交通事故证明。凭借交通事故证明,因为上面没有责任认定,可以申请工伤认定,若人社部门认为不是工伤,应当举证加以证明,同前述相同。实践中经常遇到一些职工醉酒驾车、没有驾驶证、没有戴安全头盔、驾驶无牌车辆等情形,明确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这些情况下,即使交警部门没有认定职工本人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届时人社部门或法院也可能以职工应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为由,而不予认定或不支持系工伤。 
        四、附相关法律规定 
        1.《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试行在互联网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第六十六条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根据本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确定各方当事人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以及受害方当事人的责任。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后,已经按照前款规定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六十一条重新确定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分别送达当事人。重新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除应当载明本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注明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六十七条 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