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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见死不救”谁之过
作者:王景林 律师  时间:2015年09月08日
“见死不救”谁之过
830日下午,河南省开封市街头,因刚下暴雨路面积水没过脚踝。一位老人骑电动车摔倒,半浸在水中挣扎不起。路边有多人看到,其中有两女一男淌水过去看了一眼,又立即返回,没有施救。此后又有多辆汽车从老人身边驶过,均视若无睹。3分钟后,有人将老人拖至路边,老人已经身亡。
不要以为这只是一件小事,它已经是严重的社会问题,因为以后这样的事肯定还会发生,摔倒的可能是我们的父母,再若干年后,也可能是我们自己。
中国人向来喜欢“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明哲保身,并且媒体上已经不止一次报道好心人救扶摔倒老人最终被讹的新闻。当时紧急情况下,那些路人应该都有救人的想法,因为担心自己可能被讹上,就打消了救人的念头。另外,他们以为老头摔得不重,水又不深,应该问题不大,他自己很快就能爬起来,但没想到结局会是这样。
见死不救,这些路人要受到法律惩罚吗?我国《刑法》、《侵权责任法》对此种情况都未设定法律义务,他们不必为此承担刑事或民事责任。也就是说,救与不救,完全属于道德层面,出于个人自愿。
救死扶伤,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当时情况下,路人如果害怕被讹上,可以邀上其他素不相识的人,或者拦停路上行驶的汽车,大家共同救助并立即报警。警方介入处理,又有现场证人当场指认,完全可以避免被讹的可能。这样,悲剧也就不会发生。
对于此次事件,以后我们能做些什么呢?
首先,可以考虑在法律上设定义务。当年重庆烟灰缸砸伤纠纷案、深圳好来居案发生后,我国在制定《侵权责任法》时特别设立了条款,即“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借鉴上述做法,以后在修正法律时,可以设立法律义务,比如:在别人突遇摔倒等情形面临生命危险时,最有救助条件且有救助能力者,未及时施救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其次,对于讹诈行为,也应当从法律上制定明确的处罚措施。比如,对于讹诈经查证属实的,根据情节严重情况可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或根据治安管理法对其采取拘留或罚款等行政处罚;或要求其承担惩罚性赔偿、在公开媒体上赔礼道歉、纳入个人诚信记录等民事责任。
再次,可以完善医保制度,尽可能将绝大多数人纳入医保范围。对此类事件,若由公安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后,应当由医疗保险机构报销全部医疗费用。
另外,政府可以考虑设置见义勇为专项基金。针对此类情况,经公安机关出据书面证明,有倾向性意见认为可能存在讹诈的,可以先由专项基金垫付,以后有证据证明可以依法行使追偿权,并要求其承担一定的惩罚性赔偿。
最后,媒体应当积极发挥正面舆论导向作用,加大宣传报道,对于此类事件的丑恶现象予以鞭策,对于好心救人的行为应当加以赞扬。
以上只是个人拙见,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希望大家都来建言献策,以后由专家和学者进一步论证,提出切实有效的办法,旨在避免类似悲剧的再次发生,从而推进社会更加和谐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