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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刑法修正案(九)重点解读
作者:王景林 律师  时间:2015年09月12日
刑法修正案(九)重点解读
1、第一条,关于禁业限制的规定
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比如食品生产、销售者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触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今后法院可以判决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旨在增加违法成本,加重处罚力度。若被禁业者违反规定且情节严重,公安机关可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2、第五条,关于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对组织、领导的、积极参加的、其他参加的,分别增加了“并处没收财产”、“并处罚金”、“可以并处罚金”。
 3、第六条,关于资助恐怖活动罪
增加“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人员,亦构成资助恐怖活动罪,不再仅对资助者定罪处罚。另外,单位可以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和资助恐怖活动罪。
4、第七条,关于实施恐怖活动系列罪
新增罪名。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构成犯罪。
 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构成犯罪。
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构成犯罪。
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构成犯罪。
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5、第八条,关于危险驾驶罪
    新增两种情形: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另外,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也可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一般是拘役,并处罚金。
6、第九条,关于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
     废除死刑。
7、第十一条,关于伪造货币罪
     废除死刑。
8、第十二条,关于集资诈骗罪
     废除死刑。
9、第十三条,关于强制猥亵他人罪
    将强制猥亵对象改成“他人”,不再仅是妇女,这里意味着男人也可以成为强制猥亵的对象。
10、第十五条,关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上述行为以前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由于各界呼声较高,这次改成“可以从轻处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都构成刑事犯罪。
11、第十六条,关于侮辱罪、诽谤罪
    被害人自诉时,如果举证困难,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实践中,由公安机关调查比较方便,如果这项制度能够真正得到贯彻,可以有效减少侮辱、诽谤行为的发生。
12、第十八条,关于虐待罪
原先除被害人重伤、死亡属于公诉案件外,其他都属自诉范围。此次修改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纳入公诉,实质上绝大多数虐待案件都可以作为公诉案件处理了。
另外扩大了犯罪主体范围,比如幼儿园、养老院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单位也可以犯本罪。
13、第二十条,关于抢夺罪
增加了“多次抢夺的”的情形,虽然抢夺没有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多次抢夺的,也可以构成抢夺罪。多次抢夺,一般是三次以上。
14、第二十一条,关于妨害公务罪
     增加了“暴力袭警”的情形,对于袭警将依照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旨在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加大保护力度,
15、第二十一条,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上述罪名均增加了“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都可以定罪处罚。使用者也将受到刑事处罚。
16、第二十五条,关于考试作弊罪/替考罪
新增罪名。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试的试题、答案的,构成考试作弊罪,最高可以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替考者和被替考者都将可以构成替考罪,可以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7、第二十八条,关于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罪
    新增罪名。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或者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构成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可以犯此罪。
18、第二十九条,关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新增罪名。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或者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或者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可以犯此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可以犯此罪。
19、第三十一条,关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新增“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情形,以后对于医闹行为可以该罪处罚,旨在打击非法医闹行为。
 20、第三十二条,关于编造虚假信息罪
    新增罪名。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1、第三十五条,关于虚假诉讼罪
    新增罪名。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构成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可以犯本罪。司法工作人员亦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22、第三十六条,关于泄露信息罪
    新增罪名。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以构成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3、第三十六条,关于组织、强迫卖淫罪
    该罪最高刑废除死刑。犯罪过程中,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属于加重。
23、第四十三条,关于嫖宿幼女罪
该罪废除。以后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24、第四十四条,关于贪污罪
    将贪污罪量刑改成以下三个档次,应该更加合理:(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26、第四十五条,关于行贿罪
    增加“并处罚金”。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增加情形: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亦构成本罪。
27、第五十条,关于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最高刑废除死刑。
28、第五十一条,关于战时造谣惑众罪
     最高刑废除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