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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网购24把“仿真枪”被判无期有点屈
作者:王景林 律师  时间:2015年09月23日
网购24把“仿真枪”被判无期有点屈
四川19岁青年从台湾网购24把仿真枪,为逃避海关监管,卖家将仿真枪藏于饮水机箱体内部,辗转进入福建境内,不料被石狮海关缉私分局查获。后该少年被缉私分局逮捕,本案在福建经过一审、二审,最终以走私武器罪,判处无期徒刑。
我国《刑法》第151条规定,走私武器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走私非军用枪支十支以上的,属于走私武器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从法理上讲,福建法院的判决没有问题。
仿真枪是否属于“枪支”呢?这是外界普遍质疑的话题。仿真枪是否构成刑法上的枪支,需要从口径、弹道、杀伤力等相关数据进行专业司法鉴定。根据检方起诉显示,经鉴定,24把仿真枪支中20支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1支不能确定是否为枪支;3支不具有致伤力,认定为仿真枪。也就是说,已经通过司法鉴定,该少年购买的仿真枪属于刑法上的枪支,认定至少有20支属于枪支。对于鉴定结论,外界可能也会有质疑,但被告人一方未申请重新鉴定,估计即使申请重新鉴定,结果应该不会改变。
仿真枪为什么在台湾允许购买,在大陆就被禁止呢?根据公安部2008年《仿真枪认定标准》,如果杀伤力达到一定标准,就被认定为刑法上的枪支,否则将被认定为法律上的“仿真枪”。我国《枪支管理法》第3条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大陆与台湾两地适用的标准不同,在台湾允许购买的“仿真枪”,在大陆适用不同标准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枪支”而被严禁。
量刑上有没有问题?辩护律师曾提出,其仿真枪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枪支,仅为收藏娱乐,且未收到货物、未流入社会,希望法院改判无罪。但法院声称,已充分考虑相关酌定从宽情节,量刑适当。另外,该少年系19964月出生,至案发时已年满18周岁,不再属于未年人,不再适用法律关于未成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
本案涉及一个深层次的问题,就是合法不合理。从一个普通民众的角度来看,仅是网购了24把仿真枪,没有用于犯罪活动,没有造成人身、财产损害,也就是说,没有造成任何危害后果,最终要被判处无期徒刑,即使法律上有规定,这个法律规定也是有问题的,至少是不合理的。如果规定不合理,就不能作为法律规定。本次刑法修正案(九),已经将走私武器罪等系列犯罪中最高刑死刑废除,不知法院在判决时有无将此考虑进去。根据本案情况,以后可以考虑是否修改司法解释,比如改成:走私非军用枪支十支以上但仅供自己娱乐收藏使用,案发时主动上交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国家严令控枪是值得肯定的,但对于持有“仿真枪”应当以是否造成危害后果作为量刑考量可能更为合理。(上海王景林律师   T130421588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