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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同济新生打篮球猝死谁会担责?
作者:王景林 律师  时间:2015年09月28日
同济新生打篮球猝死谁会担责?
925日下午,在同济大学四平路校区篮球场, 一名机械与能源工程学院机械专业大一新生打篮球时突感不适,晕倒在地,同学们和校医及时施救,并打120急救,后被送到新华医院经抢救无效不幸身故。
是否属于他杀?警方已经介入调查,不久应该会对外公布调查结果。其是大一新生,估计不会有他杀可能。
共同打球的同学有责任吗?首先,并没有反映与同学发生激烈冲撞等情况,因此排除个别同学故意侵害的可能。另外,该学生猝死,很大可能是自身健康方面的原因。大家在发现他晕倒时,积极施救,并立即叫来校医,且随即拨打120急救,操作并无不当,已经尽到合理的救扶义务。因此,他们一般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学校方面有责任吗?我国《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该大学生应该已经年满18周岁,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课后系其自发参加篮球运动,学校并无过错行为和不当之处,一般不必承担赔偿责任。但学校从人道主义考虑,适当给予一定经济补偿也是可以的。

医院方面有责任吗?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6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也就是说,在当时紧急情况下,医院可以不经过其家属同意,对其实施相应的抢救。该法第60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根据此条规定,如果医务人员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医院一般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医院是否尽到合理诊疗义务,其家属有可能会产生合理怀疑,若双方有分歧,以后可以通过医学会鉴定或司法鉴定得知。(上海王景林律师 T130421588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