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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索要“带孙费”是一种进步
作者:王景林 律师  时间:2015年10月19日
索要“带孙费”是一种进步
据报道,广西陆川县56岁的杨女士将儿子、前儿媳告到法院,索要“带孙费”。老人称,她帮助儿子、儿媳带两个孙女,并无怨言,但儿子媳妇一回家就玩手机,带孩子成了她一个人的事。虽然他们没有在经济上啃老,但在履行抚养子女的责任方面存在实际的“家务啃老”行为;出于亲情考虑,她可以代为照看,但抚育孩子的重担绝对不能落在她身上。前儿媳认为,老人带孙是天经地义的事,不能把亲情利益化。法院在查明事实后,最终判决夫妻各支付“带孙费”12000元给杨女士。
本案之所以能引起外界普通关注,与中国的现实情况密不可分。年青的小夫妻为了生活在外打工挣钱,将小孩交由老人照料是一种很普遍的社会现象。我们的观念都是认为老人就应该帮助儿女带孙辈,仿佛自古以来就是这种传统,以至于我们绝大多数人认为这是天经地义的事,不需要任何的商量或探讨。老人在带孙辈的过程中,充分享受到了天伦之乐,并且减轻了子女照顾小孩的负担,为他们改善经济基础创造了有利的条件。按照这种说法,老人带孙辈是一种双赢的局面。
但在本案中,儿子媳妇一回家就在那里玩弄手机,仿佛带小孩就是老人一个人的事,在利益和情感上的双重缺失,使得老人心生不满。
我国《婚姻法》第21条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也就是说,祖父辈没有抚养孙辈的法定义务,除非是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且自己有负担能力,才有抚养未成年孙辈的义务。具体到本案中,杨女士没有抚养两个孙女的法定义务。
既然没有法定义务,且在小夫妻没有支付小孩抚养费的情况下,老人出于义愤,起诉要求支付带孙费是可以理解的。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按照本条法律规定,老人索要带孙费,从法律上讲也是可以讲得通的。亲情不可以绑架,老人也应该有自己的生活方式,“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我们不应该对老人加以指责或白眼,她的诉求正当且合法。
中国人向来比较厌讼,并且不喜欢谈钱,谈钱就伤感情,但这次杨女士能拿出勇气将儿子、前儿媳告上法庭,并最终由法院作出判决,实乃不易,可以说是中国社会在法制道路上的一大进步,法律渐渐成为民众维护权利的手段,它使我们看到了依法治国的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