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传销为何愈演愈烈?
作者:王景林 律师 时间:2015年10月28日
传销为何愈演愈烈?
据腾讯新闻,10月24日上午8时许,陕西商洛市商州警方接到群众举报称,大量传销人员在商州城区名人街某酒店会议室将举行例会。接警后,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组织百余名警力,一举将正在开会的300余名传销人员控制。
中新社南昌10月26日电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警方26日宣布,经过近半年的侦查,捣毁一个特大传销团伙,涉案金额达千万元人民币,团伙“老总”梅某共发展下线170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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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新闻报道,大家已经没有兴趣,因为全国各地每年破获的传销案件非常之多,民众早已变得麻木。
国务院早在2005年8月10日就已颁布《禁止传销条例》,并在当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七条对传销行为作出明确认定:(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也就是说,上述所列行为,均是传销行为。
为了对传销行为加大处罚力度,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正式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入刑,正式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明是违法犯罪行为,但全国各地传销案还是频繁发生,大有愈演愈烈之势。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犯罪分子巧于伪装,不断推陈出新,掩盖其犯罪本质;另一方面,与当下许多人急于求富的心理状态有很大关系。很多人错误地认为,社会上许多拥有大量财富的所谓成功人士,他们的第一桶金来的都不光彩,甚至还是黑的。基于这种观念,要想能有好的发展,即使已有亲戚朋友告知传销系犯罪行为,有时候不免还要铤而走险,碰碰运气。
不劳而获,一夜暴富,这些都是错误的思想。即便是有人曾经通过犯罪行为积累了财富,那肯定也是为数很少的人,更多的人都是通过奋斗打拼积累财富的。没有耕耘,就没有收获,虽然不是绝对的真理,但绝大多数情况下应该都是正确的。希望政府和媒体加大宣传,使民众树立正确的财富观,避免让传销坑害更多的人。(上海王景林律师 T:130421588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