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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对上海交警被拖行致死案说几句
作者:王景林 律师  时间:2015年12月30日
对上海交警被拖行致死案说几句
201531117时左右,孙浩杰驾驶宝马越野车,行驶至闵行区吴中路虹许路路口时,因超越停车线被交警茆盛泉纠正。之后,孙浩杰从直行车道径直行驶至左转弯待转区,茆盛泉再次上前指正,孙浩杰不服,驾驶车辆强行加速左转,将茆盛泉拖拽倒地,导致茆盛泉颅脑损伤严重,后经抢救无效当晚死亡。1229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公开宣判。被告人孙浩杰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孙浩杰在笔录中承认左转时看到交警抓住车窗,现在予以否认,并且认为其不应当构成故意伤害。这是本案定罪的关键。我国刑法第14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如果孙浩杰看到交警抓住车窗,作为驾驶员,他应该知道车辆加速后会造成什么样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这种结果可能是一般伤害,也可能是死亡,那么,定为故意伤害罪,可能就没有问题。
有人会问,为什么不定故意杀人罪呢?交警就是他杀死的,不定故意杀人罪,难以平民愤。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两人非仇非敌,在当时情境下,孙某的行为可能只是斗气引起的过激行为,应该不会想到要剥夺交警的性命,因此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这样的解释可能更符合客观事实,能让更多人接受。
有人会问,为什么不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呢?我国刑法第15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孙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过失犯罪呢?如果他当时确实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那么,定过失致人死亡罪,也能说得过去。
故意伤害罪最高刑可以判死刑,过失致人死亡罪最高刑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两罪量刑幅度相差较大,加上本案的社会影响太大,要作出合法、合理、让更多人信服的判决,估计法院也经过了很长时间的讨论。目前只是一审判决,如果被告人不服,可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上诉。(上海王景林律师 T130421588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