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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执行难”让我很无奈
作者:王景林 律师  时间:2016年01月25日
“执行难”让我很无奈
    李某龙经新虹村村委同意,在村里一块空地上建造了五间民房,租给李某林、张某平、胡某珍、陈某兰等外来人员居住。20139月某日,村民徐某其倾洒汽油后,放火点燃上述五间民房,因及时发现而未造成人员伤亡。徐某其因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6个月,随后被押往军天湖监狱服刑。李某龙及几家租客,刑事审判时未被允许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事后另行起诉要求民事赔偿。本案财产损失已经没有证据,只有事发后几名受害人在公安机关接受询问时所列的损失清单。经法院现场查验,后又委托评估鉴定,法院最终判决支持各家损失分别为:17,200元、5,000元、60,000元、13,800元、33,800元。徐某其未能主动履行,我们向浦东法院申请执行。法院经查,徐某其银行账户上无存款;家里有农村住房一幢,在其父母名下;另有几间小房对外出租,每月会有一些房租收入。其父母均为八十岁左右的农民,还在自食其力,并无积余替他还债。徐某其本人年届五十,至今未婚,可能还在啃老。法院经过一番调查,认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只好暂时放弃。末了,法官提议,待村里拆迁时再申请执行,届时可以一次性执行到位。只是听说那村快要拆迁,具体哪年拆迁,谁也说不清楚。
    201211月,方某君急需资金周转,通过本地人符某林介绍,向胡某文借款30万元,并将家里的房产证交给胡某文作为抵押,由当地人鲁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此后方某君无力还款,欺骗胡某文取回房产证,答应变卖房产后立即还款。此后方某君失踪,我接受委托于20146月向闵行区人民法院起诉,同时申请对已知房产查封。经公告送达,法院缺席判决支持我方诉请,因已过诉讼时效,鲁某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履行期限届满后,我方不得不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经过调查,方某君名下银行账户无存款,其名下在闵行区汇臻路939弄有两处房产,但都与其父母作为共同共有人,并且已被另外二案轮候查封,暂时无法拍卖。此后法院裁定执行终结,提议我方待其他案件审判后,再由法院协调统一执行,目前只能放在这里。
潘某和系安徽滁州人(李克强总理的故乡),从事废旧电器生意。经人介绍,潘某和结识做同样生意的泰州人陆某林,双方开始合作。按陆某林要求,潘某和将货物送往苏州三个收货地点。自201211月开始至201310月共计发货29车,陆某支付部分货款后,欠款614,461元不肯再付。代理起诉时得知,双方没有合同、送货单,仅有短信可以为证。经过综合权衡,我们选择在上海金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虽然证据欠缺,但几经周折,法院最终判决支持我方诉请。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被告未主动履行,我们于20155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过一番调查,对方有六七个银行账户,但账户上只有几十元。据说陆某林名下有房、有车,在向泰州各区房产交易中心、车管所查询后,并未查到。听说他与人在苏州合伙开厂,生意不错,但没有线索,无法查询。法院在没有发现明显的财产线索后,开始消极拖延,一直搁在这里,没有进展。
上海某某日丽塑料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某瑞菲汽车零部件公司有生意合作,截止20141031日,后者欠前者货款983157.5元,后者故意拖延,拒付欠款。即使此前曾有还款承诺,但没有兑现。我们接受委托后向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起诉。因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双方同意由法院调解结案。鉴于对方还款压力及法院审理期限,我们同意被告在2015891011月底分四期还款。事后,被告按照民事调解书的规定履行了第一期还款后,再次拒付。向法院申请执行立案后,法院一直没有行动。在我们数次催促下,法院才肯冻结对方账户,然后告诉我们,账面上只有三千元。我们提请法院加大执行力度,对其公司财产采取变卖、拍卖等,法院劝说我们,执行难谁都知道,叫我们不要操之过急。本案正在艰难的执行过程中。
    上海某瀚精密金属制品公司建造厂房,将此工程承包给江苏泰州人邹某明承包,邹某明没有相应资质,便挂靠南翔某政公司名下。根据约定,工程款应当付给南翔某政公司,邹某明再与南翔某政公司结算。实际操作中,邹某明代公司直接收取了部分工程款计5,421,776.5元,此后未交给南翔某政公司。后来,南翔某政公司起诉上海某瀚精密金属制品公司,法院判决上海某瀚精密金属制品公司还需支付工程款,对于邹某明代收五百多万,法院不支持,建议与邹某明的纠纷另案解决。我们接受委托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邹某明,由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被告经公告送达未出庭的情况下,法院依法缺席判决,支持我方5,421,776.5元的诉请。判决书经公告送达生效后,我们随即向泰州中院申请执行。法院调查后,对方银行账户上没有存款,没有查到其他财产线索,并且邹某明现在在哪都无人知道,言下之意,是死是活都无人知晓。法院于2014年年底下发执行终结裁定书。本案将来能否执行,无法知道。
    苏州某德士塑料公司与淮安市江苏某通科技公司有生意往来,后者欠货款5,917,049元无力支付。苏州某德士塑料公司委托我们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因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双方由法院调解结案。事后,对方未能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我们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一直推说工作太忙,没有时间处理,在多次电话催促后,法院终于安排前去调查。事后告诉我们对方账户上没有存款,且对方厂房因贷款已抵押给银行现被银行也正在起诉。虽然我们在起诉时已申请查封一幢厂房,但目前无法立即拍卖。此后法院裁定执行终结。没过多久,法院通知对方公司宣告破产,要求我方申报债权,并于本月29日前往法院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来能否拿到钱,目前还是未知数。
手中这几个案子还未能顺利执行,甚觉惭愧。虽然前期几经周折打赢官司,但现在却无法执行,这与败诉或不起诉有何区别?我知道,当事人看到我们已经尽力,不会怪罪我们,但我们还是心有不安,认为自己办事不力,未能真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13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该司法解释于2013101日起正式施行。截至2015年底,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的共计308.02万人,并且这个数字还在不断增长。总有一种感觉,老赖越来越多。
现实中,很多被告有履行能力,鉴于目前执行现状,很多人可以轻易躲避执行,故而越来越多的人愿意扮演老赖。法院执行时,要求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对于存款、房产、车产、股票等财产,相关单位不允许个人查询,申请人也就根本无法提供财产线索。法院以申请人未能提供财产线索,就不再“多管闲事”,任凭执行案件无限期拖延,这可能就是执行难的根源。
有时候就在想,执行为什么这么难呢?《刑法》上现在已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而从全国统计来看,每年因此入刑的人少之又少。如果想在执行上有所作为,就应当以此作为突破口。对于有明显证据证明有履行能力的,或者可以考虑由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可以考虑将执行案件转由公安机关介入处理。公安机关介入,可以利用自身特殊身份查明对方的财产状况。如果涉嫌犯罪,直接走刑事案件流程。即使经查明,确无可供执行财产,公安机关可以及时撤销案件。这些只是个人意愿,估计按此操作还有诸多困难,但这确实不失为一种好办法。真的希望有更好的执行办法,使老赖无处躲藏,让我们不再无奈。(王景林律师 T130421588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