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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300元炒到4500元”应该管管了
作者:王景林 律师  时间:2016年01月28日
    近日,一名年轻女子在北京某医院痛斥票贩子的一段视频在网上热传,该女子情绪非常激动,称自己排队24小时挂不上号,票贩子却将一个300元的号卖到4500元。
    有过就医经历的人都知道,一些稍大或有名的医院或科室,都会聚集一批“号贩子”在那里安营扎寨。笔者曾陪亲戚前往上海某知名医院就诊,前一天挂第二天并不热门的专家门诊,被告知第二天的专家号已经挂满。看到我们没有挂上号,在周围活动的号贩子主动上来搭讪,知道我们的需求后,答应帮我们挂上第二天我们指定的专家号,为此我们支付了300元。第二天去医院,果真就有我们要的专家号,着实有点奇怪。作为外人,我们不免会问,医院是不是与号贩子有勾结,或者说医院明明知道有黄牛在贩号,他们也只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以自己无法处处管控为由,任由号贩子在医院为所欲为。并且还有可能,这些号贩子与医院里面的一些人员,有着或亲或近的关系。
上述事件中的年轻女子怀疑号贩子与保安勾结,也在情理之中。如果保安能够忠于职守,可能就会制止号贩子的猖獗活动。不是吗,每天都能看到那些人在医院排队取号,不是贩号的,又能是做什么的呢?
目前,对于号贩子的处罚,主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上述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从上述规定看出,号贩子一般只会受到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于聚众实施扰乱行为的,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不难看出,这样的违法成本太低。不是吗?300元的号可以炒到4500元,还在乎几百元,最多也就1000元的罚款呀。况且,号贩子还是有一定隐蔽性的,如果你不是下深水来治理,一般执法可能也难将他逮个正着。违法成本低,医院管理有漏洞,市场有需求,获利又可观,这正是号贩子活跃的根本原因。
同属倒买倒卖、囤积居奇的行为,票贩子的行为已经入刑。我国《刑法》第227条【倒卖车票、船票罪】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自从倒卖车、船票入刑以来,票贩子的行为有所收敛,不再像以前那样明目张胆。至此,我认为,将来也应当考虑将“号贩子”的行为入刑,从而起到威慑作用。
对于号贩子,可不可以用非法经营罪来处罚呢?我国《刑法》第225条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是,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号贩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对于号贩子仅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来进行查处,力度显然不够。我们寄希望于将来,将贩号行为纳入刑法管控。其次,希望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医院等积极自查自纠,尽可能杜绝或减少号贩子的活动,在当下医患关系比较紧张的背景下,尽量让医疗环境更加透明。(王景林律师  T130421588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