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浅谈常熟“童工“现象
作者:王景林 律师 时间:2016年11月22日
据媒体曝光,在常熟市服装加工作坊里非法雇用童工现象非常普遍。为此,常熟市政府已紧急布署,要求公安、人社、市场监督等部门加大排查力度,坚决予以打击,旨在杜绝雇用童工现象。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童工系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刑法修正案(四)》增加了“非法雇用童工罪”,见《刑法》第244条之一规定,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第94条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68条规定,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第7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综上,非常清楚地看出,我国在立法上明确禁止使用童工,并有严厉的处罚措施。
马克思曾说,“资本主义来到世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不列颠工业象吸血鬼一样,只有靠吮吸人血──并且是吮吸儿童的血──才能生存”。英国工业革命时期允许普遍使用童工,美国也有150多年雇用童工的传统。即使现在,童工依然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2000年以后,全球童工数量明显下降。2002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在瑞士日内瓦召开第90届国际劳工大会,决定将每年6月12日定为“世界无童工日”,旨在呼吁世界各国高度关注童工问题。他们的最终目标是消灭童工现象,但实际情况并没有那么简单。
记得前段时间看到有人撰文,将实体经济不振的一部分原因归咎于《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和实施,认为这部法律使得实体经济组织用工成本明显增加,从而让企业失去竞争活力,最终导致实体经济发展困难。我不赞成这种观点,但他所说的事实确实有点道理。在实体经济发展过程中,如果国家法律不完备、监管不严,企业主就敢冒各种风险,极力降低生产成本,使用童工就是其中手段之一,企业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获得更多的资本积累,从而能有机会扩大生产规模,这在一定程度上将推动整个实体经济发展。从这方面看,雇用童工好像有其积极意义,我们应该支持才对。但我们再想想,这些童工可能正是求学、长身体的年龄,如果任由他们投入到繁重的劳动中来,损害健康不说,对国家今后的发展并无好处,因为他们也将是中国未来建设的一分子,我们不能只追求眼前的短期利益。凡事有利就有弊。如果我们禁止雇用童工,加大处罚力度,很多企业就不敢雇用童工,生产成本短期内会明显升高,但为了适应市场生存,他们就可能着眼于产业升级与创新,用创新来带动发展,这就会使实体经济朝着良性方向发展。
对于常熟曝出的童工现象,我们应当客观冷静地加以分析。他们为什么会雇用童工呢?他们为什么敢雇用童工呢?这些童工为什么不在读书呢?如果这些童工不在这里劳动,他们可以做些什么呢?他们的父母为什么让他们去打工呢……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思考,一味指责是无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