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刺死辱母者被判无期:法律正义与社会正义还有多远?
作者:王景林 律师 时间:2017年03月26日
据媒体报道,苏某分两次向吴某借款100万元和35万元,约定月利10%。截止事发前,苏某已还款184万元,并有一套价值70万的房子抵债,还剩部分余款实在没有能力归还。吴某组织10多人多次上门催讨,并进行辱骂、殴打。据说,案发前一天,吴某指使手下拉屎,后将苏某按进马桶里,要求还钱。当日下午,苏某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均未得到帮助。第二天,苏某和儿子于欢被带到公司接待室,连同一名职工,11名催债人员围堵并控制着他们三人。其间,催债人员不断辱骂苏某,用于欢的鞋子放在苏某嘴上,还故意将烟灰弹到苏某的胸口。更令人发指的是,杜某脱下裤子,掏出生殖器,当着她儿子的面往苏某脸上蹭,于欢濒临崩溃。有人报警,警察过来后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看到警察要离开,于欢试图往外冲唤回警察,被催债人员拦住。混乱中,于欢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致使杜某等四名催债人员被捅伤。其中,杜某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另两人重伤,一人轻伤。2016年12月15日,聊城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于欢故意伤害一案。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这几天看到大家讨论最多的是,于欢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另外,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聊城中院基于这条法律规定,认为于欢不构成正当防卫,理由是于欢并无受到不法侵害的紧迫性。但很多学者质疑,如果将吴某等行为定性为非法拘禁、强制猥亵、侮辱妇女,于欢可能就构成正当防卫,只是防卫过当。目前最高检已介入调查,静观事情后续进展。
《礼记?檀弓上》记载:“子夏问于孔子曰:居父母之仇,如之何?夫子曰:寝苫枕干、不仕,弗与共天下也,遇诸市朝,不反兵而斗”。大致意思是,侮辱父母的人,不共戴天,每日睡草席、拿盾作枕头,就为哪天遇见他,即使手无寸铁也要和他搏斗。我们撇开法律层面,仅从普通民众角度来说,当时那种情境下,于欢母子被非法控制,在报警后公权力无法救助的情况下,并且对方随后会更加肆无忌惮,还要有殴打、辱骂、将头按入马桶、用生殖器蹭脸等行为,难道非要逼血性男人做窝囊废吗?前苏联著名诗人马雅可夫斯基说过,“当社会将你逼得走投无路的时候,不要忘了,你身后还有一条路,那就是犯罪,记住,这并不可耻”。从媒体报道的情况来看,对于本案的判决结果,普通民众难以接受,大家普遍认为,于欢的行为是正当的,无从指责。并且有人调侃,请问这些办案人员,当你的母亲在你的面前遇到这种侮辱时,是不是假装未看见,任由他人羞辱。
有关这个案件的讨论正在网上持续发酵,更多的人参与进来讨论,这应该是一场关于法律正义与社会正义的讨论。但有点遗憾的是,法律正义与社会正义,有时候两者之间还有很长一段距离。